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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称5月上旬有望定罪黄光裕

http://www.sina.com.cn  2010年04月24日 10:42  中国经营报

  屈丽丽

  4月22日,小雨菲菲,在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曾经的中国首富,目前身价仍居百亿以上的国美集团董事局前主席黄光裕正式出庭受审。素有“中国刑辩第一人”之称的田文昌大律师及其“黄金律师团队”一并出现在庭审现场。

  广受关注的黄光裕案历经12小时开庭审理,于晚间9时许结束。庭审中,起诉黄光裕通过内幕交易股票,获取账面收益超过3亿元人民币。北京二中院一审公开开庭审理国美电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美公司)、北京鹏润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鹏房公司)单位行贿和被告人黄光裕非法经营、内幕交易、单位行贿案。

  中银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李征告诉记者,“按照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审判程序,如无特殊事由,黄案最迟可在15日做出一审判决。”

  被控内幕交易获利约3亿

  自从2008年10月黄光裕涉嫌经济犯罪的案件被公开之后,由于黄案所涉罪名,包括单位行贿罪、内幕交易罪等本身均带有某种潜规则色彩,更引起了国内商界的普遍关注。

  4月22日,黄光裕案件公开审理的消息吸引了包括彭博社、凤凰卫视、亚视、上海东方卫视、《星岛日报》、《文汇报》等数十家海内外主流媒体的介入,不少记者从外地直奔北京市二中院。但因为旁听资格限制,均被挡在了二中院接待室大厅之内。据知情人士向记者透露,“只有新华社北京分社拿到了‘旁听证’。”

  上午9:20,黄光裕的辩护律师之一杨照东曾出现在由接待室进入二中院的安检门口,被记者团团围住,却没透露任何案件情况。

  中午休庭时(12:20),包括田文昌在内的几大律师从二中院西门出来,表情严肃而淡然,对于等待许久的媒体,未作任何表示,径直离去。

  “虽然是公开审理,但由于黄光裕案与多位政府高官有染,涉案细节敏感,所以除了当事人的近亲属及官方指定的媒体外,几乎没有人能到庭审现场旁听,当然这是避免舆论胡乱猜疑的有效方式,但公众对内情的了解恐怕也就更加困难。”一位不愿透露姓名的法学人士告诉记者。

  据记者了解到的情况,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以下简称北京市二分检)起诉指控国美公司、鹏房公司、黄光裕的犯罪事实为:2007年9月至11月,黄光裕违反国家有关规定,非法买卖港币8.22亿余元;2007年4月至9月,黄光裕作为北京中关村科技发展(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的实际控制人、董事,在决定该公司与其他公司资产重组、置换事项期间,指使他人使用其控制的85个股票账户购入该公司股票,成交额累计人民币14.15亿余元。至上述资产重组、置换信息公告日,上述股票账户的账面收益额为人民币3.09亿余元。

  异议证据成开庭审理的焦点

  按照我国刑事诉讼法的程序要求,刑事案件的开庭审理一般包括四大程序,首先是庭前调查,即首先由审判人员对开庭组成人员进行告知,核对被告人的自然情况,并告诉被告人相关的诉讼权利和义务,包括回避权等。

  第二阶段是法庭调查,即先由公诉人宣读《起诉书》,然后,被告可对《起诉书》是否存在异议进行表态,之后由公诉人进行举证,被告及其辩护律师可进行质证,并由合议庭进行认定。

  第三阶段为法庭辩论阶段,即先由公诉人宣读《公诉词》,之后被告可进行自我辩护或请律师进行辩论,其辩论的主要内容是针对犯罪事实和法律适用方面。

  最后一个阶段就是被告人最后陈述,如果被告人承认有罪,可通过阐述对犯罪的深刻认识及改正的决心获得一些法庭判决酌情方面的考虑。

  业内律师告诉记者,“如被告人无异议,第一阶段会很快结束。对案情复杂的黄案来说,第二阶段显得尤为重要,因为质证将直接关系到对事实的认定。”

  值得注意的是,4月14日、16日,围绕黄光裕涉嫌的三项罪名,控辩双方曾在北京市二中院举行了为期近两天的庭前示证。据了解,检方当时出示证据有上百组,由于证据太多,运到法庭使用了几个小平板推车。

  “示证过程中,对于涉及此案定性的关键证据,如非法经营罪的营利性认定,内幕交易罪中的有无内幕信息、价格敏感期等问题,虽未具体展开,但控辩双方各自观点鲜明,同时出庭的黄光裕本人对部分证据也提出了异议。”知情人士表示。

  “很显然,异议证据将会成为开庭审理的焦点。”上述律师表示。

  有望15日内可出判决

  虽然公开审理之“公开”多少有些未遂人愿,但宣告判决,却一律要公开进行。虽然,根据新华社的消息“法庭宣布此案将择期宣判”。但如果按照黄光裕案件在北京二中院受理的时间来计算,一审判决有望最迟在15日内做出。

  “这是因为人民法院审理公诉案件,应当在受理后一个月以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一个半月。有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六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再延长一个月。”李征向记者解释说。

  “也就是说,从二中院受理黄光裕案开始,如再无特殊情况,最迟会在两个半月内做出判决。”

  事实上,今年2月12日北京市二分检向北京市二中院提起公诉,指控黄光裕涉嫌非法经营罪、内幕交易罪和单位行贿罪三项罪名。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执行案件审理期限制度的若干规定》(2000年9月28日起施行),一审法院收到起诉书,符合条件应该在7日内立案。而7日的期限,应该从人民法院接到起诉书的次日起计算。

  这也就意味着,如果不涉及管辖权的异议问题,那么,北京二中院最迟应该是在2月20日进行立案。不过,根据之前法院传出的消息显示,由于管辖权的异议问题,直到2月26日,黄案才在二中院被正式受理。

  “那么,如果严格按照法律条款来计算,从2月26日到4月26日,时限已经过去两个月,判决也就应该在剩下的15天期限内做出。”律师分析说。

  “虽然一审判决之外,仍不能排除黄光裕继续上诉的可能,但根据我国《刑法》‘上诉不加刑’的原则,可以想见,如无新的案情或证据出现,一审判决将是黄光裕最终受刑的上限。”

  黄光裕涉嫌三宗罪之起诉书内容

  非法经营罪

  起诉书称,黄光裕于2007年9月至11月间,采用人民币结算在境内、港币结算在境外的非法外汇交易方式,将人民币8亿元直接或通过北京恒益祥商业咨询有限公司转入深圳市盛丰源实业有限公司等单位,通过郑晓微(另案处理)等人私自兑购并在香港得到港币8.22亿余元。

  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罪

  检方指控,在拟将上市公司中关村与其经营管理的北京鹏泰投资有限公司进行资产置换事项中,黄光裕作为中关村的实际控制人、董事,指令他人累计购入中关村股票976万余股,账面收益额为348万余元。此后,在拟以中关村上市公司收购北京鹏润地产全部股权进行重组事项中,黄光裕还决定并指令他人累计购入中关村股票1.04亿余股,账面收益额为3.06亿余元。

  单位行贿罪

  检方指控称,2006年至2008年间,黄光裕作为北京鹏润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及国美电器有限公司的主管人员,指使许钟民向公安部经侦局原副局长相怀珠提出请托,要求其在对这两家公司有关案件办理中提供违法违规的帮助,并先后两次单独或者指使许钟民给予相怀珠款、物共计106万元。此外,黄光裕还指使许钟民,通过市公安局经济犯罪侦查处靳红利(另案处理),分别向国家税务总局稽查局原处长孙海亭、北京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梁丛林、凌伟(另案处理)提出请托,要求上述人员在国美电器涉税案件调查中提供违法违规的帮助,并先后单独或者指使许钟民给予靳红利150万元、孙海亭100万元,梁丛林、凌伟各5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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