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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控股股东被纳入现场检查范围

http://www.sina.com.cn  2010年04月20日 16:42  中国证券报-中证网

  中证网讯 中国证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20日表示,证监会对2001年发布的《上市公司检查办法》进行了全面修订,并更名为《上市公司现场检查办法》,延伸了现场检查的范围。

  2001年的《上市公司检查办法》规定的检查范围主要限于对辖区内上市公司进行检查。结合证监会的监管实践,本次修订对现场检查范围作了一定延伸,不仅包括上市公司及其所属企业和机构,还规定,如现场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涉及上市公司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并购重组当事人、证券服务机构等有关单位和个人的,可以一并在检查事项范围内进行检查。

  这位负责人介绍说,这一变化的原因:一是全流通形势下,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往往与众多的利益主体密切相关,相关各方尤其是大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在上市公司规范运作过程中对其具有越来越大的影响力;二是必要时扩展检查范围,增加检查内容,对提高发现问题的可能性、增强威慑力,具有实际效果。

  《检查办法》还细化了现场检查程序的相关要求,如在组织实施现场检查时,检查人员不得少于2人且必须出示合法证件,同时出具现场检查通知书;在组织实施全面检查或者专项检查时,监管部门应至少提前5个工作日以书面方式告知检查对象,不过,在出现重大紧急情况或者有显著证据证明提前告知检查对象可能影响检查效果的情况下,可实施突击检查。

  针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检查办法》规定监管部门可采取八大监管措施:(一)责令改正;(二)监管谈话;(三)出具警示函;(四)责令公开说明;(五)责令定期报告;(六)责令参加培训;(七)认定为不适当人选;(八)中国证监会依法可以采取的其他监督管理措施。所采取的监管措施按照规定记入诚信档案并在必要时予以公开。

  证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表示,监管部门发出责令改正决定书的,检查对象应当自收到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提交整改报告;整改报告报经监管部门无异议后,报送证券交易所予以披露,并同时披露董事会关于整改工作的决议和监事会的意见;公司应在定期报告中披露截至上一报告期末尚未完成的整改工作的进展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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