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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松江:虚假陈述维权诉讼进行中

  

  主持人:文 雨

  本期嘉宾:北京市大成律师事务所陶雨生律师

  因虚假记载受罚

  主持人:2010年2月24日,ST松江(曾用名S*ST天香、天香实业)公告,因虚增利润受到中国证监会的行政处罚。为此,有投资者来信询问相关维权事宜。维权信箱特邀北京市大成律师事务所陶雨生律师解答。

  陶雨生律师:ST松江虚增利润的行为违反了《关于执行<企业会计制度>和相关会计准则有关问题解答》(财会[2002]18号)和原《证券法》第五十九条“公司公告的股票或者公司债券的发行和上市文件,必须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第六十一条“股票或者公司债券上市交易的公司,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提交记载以下内容的年度报告,并予公告:……(二)公司财务会计报告和经营情况……”、第六十二条“发生可能对上市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而投资者尚未得知的重大事件时,上市公司应当立即将有关该重大事件的情况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提交临时报告,并予公告,说明事件的实质”的规定,构成了原《证券法》第一百七十七条“未按照有关规定披露信息,或者所披露的信息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有重大遗漏”的行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下称司法解释)第十七条对虚假陈述进行了定义,虚假陈述包括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重大遗漏、不正当披露信息四种情况。ST松江违反会计制度虚增利润的行为属于典型的违背事实真相的虚假记载,完全构成了虚假陈述行为。

  起诉条件的确定

  主持人:进一步说,符合哪些条件的投资者可以索赔?管辖法院如何确定?

  陶雨生律师:根据司法解释第十八条的规定,投资者必须在虚假陈述实施日及以后买入证券,且在虚假陈述揭露日之后卖出或者持续持有证券,才能就所产生的投资损失进行起诉。

  虚假陈述实施日,是指作出虚假陈述或者发生虚假陈述之日。ST松江虚增利润,是通过2005年4月23日在相关媒体公布2004年年报的行为得以实施的,所以虚假陈述实施日应为2005年4月23日。虚假陈述揭露日,是指虚假陈述在全国范围发行或者播放的报刊、电台、电视台等媒体上,首次被公开揭露之日。2010年2月24日,相关媒体公布了《天津松江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收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所以2010年2月24日应为虚假陈述揭露日。因此,投资者只有在2005年4月23日之后、2010年2月24日之前买入,而且在2010年2月24日之后卖出或者持续持有ST松江股票才符合起诉的条件。

  根据司法解释第八条的规定,虚假陈述证券民事赔偿案件,由省、直辖市、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的市、计划单列市和经济特区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因此,投资者起诉ST松江应向天津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虚假陈述证券民事赔偿诉讼。

  时效截至2012年2月

  主持人:一旦提起对公司的诉讼,投资者对诉讼时效比较关心。那么,ST松江的诉讼时效截至到何时?诉讼请求金额如何确定?

  陶雨生律师:根据司法解释第五条的规定,投资者提起民事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适用《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五条的规定,即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2年。诉讼时效起算时间为虚假陈述揭露日。中国证监会对ST松江所作出的[2009]5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最早是在2010年2月24日公布的。因此诉讼时效的起算时间为2010年2月24日,投资者应当最晚在2012年2月25日之前向ST松江提起诉讼。

  根据司法解释第三十条的规定,虚假陈述行为人在证券交易市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范围,以投资人因虚假陈述而实际发生的损失为限。投资者实际损失包括:投资差额损失以及投资差额损失部分的佣金和印花税。

  准备诉讼材料

  主持人:提起诉讼,投资者应事先准备哪些材料呢?

  陶雨生律师:根据司法解释第六条的规定,投资者提起虚假陈述证券民事赔偿诉讼,应当准备的材料包括:行政机关的行政处罚决定或者人民法院的刑事裁判文书或者上市公司对该行政处罚或刑事判决的公告、身份证复印件与原件相一致的公证书、股东卡原件与复印件相一致的公证书、加盖营业部印章的股票交易对账单原件、损失计算明细表。如果是法人投资者,除需要准备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外,其他的诉讼材料与自然人投资者一样。需要投资者注意的是,股票交易对账单的信息一定要完整,必须包括股东姓名、股东卡卡号、连续的交易记录以及加盖的证券营业部印章。

  ———————————— 资料链接 ————————————

  2004年12月29日,ST松江(原华通天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开发区鸿宇实业有限公司(下称福州鸿宇)签订协议,约定ST松江将其所持有的北京金伟凯医学生物技术有限公司60%的股权转让给福州鸿宇,转让总价款3800万元。2004年12月8日,ST松江子公司深圳市华天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下称华天投资)、北京天香园生物科技投资有限公司、北京宁馨儿经贸有限公司(下称北京宁馨儿)3家公司签订协议,约定华天投资将其所持有的1.5亿股中关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股权,以每股1.27元的价格转让给北京宁馨儿,股权转让价款总计1.905亿元。2004年11月30日,ST松江和福州鸿宇签订协议,约定天香集团将其所持有的福建建瓯天香绿色食品工程有限公司90%的股权转让给福州鸿宇,转让总价18220174.19元。截至2004年底,ST松江上述三次股权转让有的未经董事会审议,有的得到中国证监会批准,有的未召开股东大会审议。在风险尚未转移,收益确认条件不完全具备的情况下,ST松江将上述股权转让投资收益进行确认,导致2004年年报虚增利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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