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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东方宝龙汽车工业股份有限公司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http://www.sina.com.cn  2010年04月06日 00:14  中国证券网

  声明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下简称《收购办法》)及《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号-权益变动报告书》及相关法律、法规编写本报告书。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本报告书已获得必要的授权和批准,其履行亦不违反信息披露义务人章程或内部规则中的任何条款,或与之相冲突。

  三、依据《证券法》、《收购办法》的规定,本权益变动报告书已全面披露了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一致行动人)所持有、控制的广州东方宝龙汽车工业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变动情况。

  截止本报告书签署之日,除本报告书披露的信息外,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通过任何其他方式增加或减少其在广州东方宝龙汽车工业股份有限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

  四、本次权益变动是根据本报告书所载明的资料进行的。除本信息披露义务人外,没有委托或者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报告书中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报告书做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释义

  本报告书中,除非另有说明,以下简称具有以下含义:

  ■

  第一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基本情况

  1、姓名:吴培青

  2、性别:男

  3、国籍:中国

  4、住所及通讯地址:广东省东莞市虎门镇海运路宜家花园B座301房

  5、联系电话:0769-81689999

  6、其他国家或者地区的居留权:否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最近5年任职情况

  信息披露义务人于2001年12月至今任华青装饰董事长,华青装饰的经营范围为室内装饰:家用空调安装工程;园林绿化,注册地为东莞市,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华青装饰80%的股权。

  信息披露义务人于2003年至今任林艺装饰董事长,林艺装饰的经营范围为家庭装潢,室内装饰设计(涉及许可证凭许可证经营),注册地为上海市,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林艺装饰60%的股权。

  信息披露义务人于2009年至今任威远实业董事长,威远实业的经营范围为销售:日用百货、交电、厨具、玩具、工艺美术品(除金银饰品)、服装,注册地为东莞市,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威远实业90%的股权。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最近5年未受处罚说明

  信息披露义务人最近5年未受过任何行政处罚、刑事处罚或者涉及与经济纠纷有关的其他重大民事诉讼或者仲裁。

  (四)信息披露义务人所参股和控股的企业的情况说明

  ■

  信息披露义务人控制的主要核心企业情况如下表所示

  ■

  注:金安汽车尚未办理过户至信息披露义务人名下

  (五)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简要情况

  截止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在境内、外其他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情况;不存在为两个或两个以上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的情形。

  第二节 权益变动的目的与过程

  一、本次权益变动的目的

  近年来,ST宝龙营业收入持续下滑。2009年上半年,上市公司实现营业收入974,015.44元,比去年同期增长-93.56%,实现营业利润-4,741,548.57元,比去年同期增长-138.25%,实现净利润-9,858,320.79元,比去年同期增长-391.72%。虽然上市公司董事会积极加强产品市场拓展和优化,提升上市公司主营业务生产和销售水平,不断完善管理体系,但是受诸多不利因素的影响和历史遗留问题的困扰,上市公司流动资金严重短缺,且由于国内市场竞争加剧导致市场需求萎缩,上市公司生产经营不具备可持续发展的能力。

  ST宝龙的上述状况严重影响了全体股东的根本利益。为了扭转上市公司的经营困境及资金短缺的严峻形势,实现ST宝龙的正常发展,本人已接手了超过一个亿的债务,投入相关资金6000多万元,本人将积极解决上市公司的债务问题和财务困难,对上市公司的股权结构和主营业务进行梳理,寻找业务增长点,从而解决上市公司的经营问题和财务问题。因此,为了方便上述后续计划,本人拟直接持有上市公司的股份,简化股权结构。

  二、本次权益变动履行的程序

  1、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调解书》(2008)东中法民二初字第92号相关内容

  2009年3月4日,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民事调解书》(2008)东中法民二初字第92号。《民事调解书》主要内容为:

  “黄河集团与金安汽车和杨龙江自愿达成协议如下:金安汽车和杨龙江确认向黄河集团借款18,895万元并愿意承担自借款之日到实际清偿之日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

  “金安汽车和杨龙江无力偿还上述债务和费用。黄河集团同意金安汽车以持有的上市公司39,347,880股全部给黄河集团以抵消债务,黄河集团同意杨龙江以拥有的上市公司24,854,744股全部给黄河集团以抵消债务。黄河集团(及、或指定的其他单位和个人)有权力行使股东权利。”

  至此,黄河集团有权受让或指定其他单位和个人受让上述股份。

  2、金安汽车、吴培青、黄河集团三方于2009年5月7日签署的《关于广州东方宝龙汽车工业股份有限公司股权转让合同》相关内容

  2009年5月7日,金安汽车(甲方)、吴培青(乙方)、黄河集团(丙方)三方签署《关于广州东方宝龙汽车工业股份有限公司股权转让合同》。《关于广州东方宝龙汽车工业股份有限公司股权转让合同》主要内容为:

  “现丙方指定乙方作为受让人之一,接受甲方所持有广州宝龙的39,347,880股中的29,547,880股(占东方宝龙总股本的29.66%)。甲方同意根据丙方的指定,将其持有的东方宝龙的股份29,547,880股(占东方宝龙总股本的29.66%)直接转让给乙方。”

  至此,按照合同约定,吴培青拟受让上市公司29.66%的股份,成为上市公司潜在第一大股东。

  3、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06)穗中法执字第159号相关内容

  2009年12月28日,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2006)穗中法执字第159等号执行裁定书。该《执行裁定书》主要内容为:

  “1、解除对广东省金安汽车工业制造有限公司(证券账户:B88046XXXX),持有的广州东方宝龙汽车工业股份有限公司的东方宝龙股份(证券代码:600988)流通股700股,被执行人黄乙珍(证券账户:A45351XXXX)持有的广州东方宝龙汽车工业股份有限公司的东方宝龙股份(证券代码:600988)流通股700股的冻结。

  “2、涂销广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在上述解除冻结的广东省金安汽车工业制造有限公司持有的700万股上设定的质押;涂销中国光大银行广州分行在上述解除冻结的黄乙珍持有的700万股上设定的质押。

  “3、扣划上述已解除冻结和已涂销质押的1400万股至如下证券账户卡:”

  至此,金安汽车、吴培青、黄河集团三方于2009年5月7日签署的《关于广州东方宝龙汽车工业股份有限公司股权转让合同》将无法正常履行,导致吴培青无法受让上市公司29.66%的股份。

  4、金安汽车、吴培青、黄河集团三方于2009年12月28日签署的《“关于广州东方宝龙汽车工业股份有限公司股权转让合同”终止协议书》相关内容

  2009年12月28日,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拟通过司法裁定扣划金安汽车所持部分拟解除限售股份用于全额偿付相关各债权人的全部债务,导致金安汽车、吴培青、黄河集团三方于2009年5月7日签订的“关于广州东方宝龙汽车工业股份有限公司股权转让协议”实质上已无法正常履行。据此,2009年12月28日,金安汽车(甲方)、吴培青(乙方)、黄河集团(丙方)三方签署《“关于广州东方宝龙汽车工业股份有限公司股权转让合同”终止协议书》

  《“关于广州东方宝龙汽车工业股份有限公司股权转让合同”终止协议书》主要内容为:

  “甲、乙、丙三方一致同意,终止2009年5月7日签订的‘关于关于广州东方宝龙汽车工业股份有限公司股权转让合同’,甲方不再转让给乙方持有的标的股权为登记在甲方名下的东方宝龙29,547,880股股份。

  “甲、乙、丙三方一致同意,当未来存在股权转让的前提条件时,各方将进一步协商股权转让的具体方式并另行签订协议。”

  至此,吴培青不再控制、拥有或享有上市公司权益。

  3、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06)穗中法执字第159等号,关于司法划转执行裁定书相关内容

  2010年1月,根据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06)穗中法执字第159-161号、2608号,(2008)穗中法执字第2916号,(2005)穗中法执字第1752、1759、2246 号协助执行通知书和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股权司法冻结及司法划转通知(2010司冻010号),金安汽车持有的东方宝龙700万股无限售流通股被司法强制解除质押,并扣划至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证券账户。

  金安汽车持有的东方宝龙2,963,780股无限售流通股被司法强制解除质押, 并扣划至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证券账户。

  黄乙珍持有的东方宝龙4,036,220股无限售流通股被司法强制解除质押,并扣划至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证券账户。

  至此,因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扣划了金安汽车和黄乙珍所持有的东方宝龙部分股票以偿还其债务,东方宝龙相关股权具备了解除质押和冻结的条件。

  4、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06)穗中法执字第159等号,关于解除质押和冻结执行裁定书相关内容

  2010年3月25日,因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扣划及变现了金安汽车和黄乙珍所持有的部分股票偿还了其债务,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2006)穗中法执字第159-161号、(2005)穗中法执字第1759号、(2006)穗中法执字第2608-2614号、(2005)穗中法执字第01752号恢字1号、(2005)穗中法执字第02246号恢字2号、(2005)穗中法执字第1759号、(2005)穗中法执字第01752号恢字1号等民事裁定书,具体情况如下:

  (1)解除对金安汽车(证券账号:B88046XXXX)持有的东方宝龙限售流通股29,384,100股的冻结(编号:LHD500097),所解冻股份已办理质押登记,质押登记编号ZYD040414。

  (2)解除对黄乙珍(证券账号:A45351XXXX)持有的东方宝龙限售流通股14,890,964股及无限售流通股5,927,560股的冻结(编号:LHD500096),所解冻股份已办理质押登记,质押登记编号ZYD050013。

  (3)解除对黄乙珍(证券账号:A45351XXXX)持有的东方宝龙限售流通股14,890,964股及无限售流通股9,963,780股的轮候冻结(编号:LHD500115)。

  (4)解除对金安汽车(证券账号:B88046XXXX)持有的东方宝龙限售流通股29,384,100股、无限售流通股9,963,780股的轮候冻结(编号:LHD700261)。

  (5)解除对黄乙珍(证券账号:A45351XXXX)持有的东方宝龙限售流通股14,890,964股及无限售流通股9,963,780股的轮候冻结(编号:LHD700262)。

  (6)解除对金安汽车(证券账号:B88046XXXX)持有的东方宝龙限售流通股29,384,100股、无限售流通股9,963,780股的轮候冻结(编号:LHD500116)。

  (7)解除对金安汽车(证券账号:B88046XXXX)持有的东方宝龙限售流通股29,384,100股、无限售流通股9,963,780股的轮候冻结(编号:LHD900155)。

  (8)解除质押登记编号ZYD050013的质押登记。

  (9)解除质押登记编号ZYD040414的质押登记。

  至此,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已解除其对金安汽车及黄乙珍持有东方宝龙股票的冻结与质押。

  5、2010年3月26日,金安汽车(甲方)、吴培青(乙方)、黄河集团(丙方)三方签署《关于广州东方宝龙汽车工业股份有限公司股权转让合同》相关内容

  2010年3月25日,黄河集团召开董事会与股东会,同意金安汽车持有的东方宝龙限售流通股29,384,100股之中的28,884,100股指定转让给吴培青。据此,2010年3月26日,金安汽车(甲方)、吴培青(乙方)、黄河集团(丙方)三方签署《关于广州东方宝龙汽车工业股份有限公司股权转让合同》。《关于广州东方宝龙汽车工业股份有限公司股权转让合同》主要内容为:

  “甲方本次转让给乙方持有的标的股权为登记在甲方名下的广州宝龙贰仟捌佰捌拾捌万肆仟壹佰股(28,884,100股)限售股股份(包括该等股份在本协议签署后至股权交割日期间所应享有的股利、送股或其他孳息),占广州宝龙总股本的28.99%。

  “丙方陈述,上述标的股权目前登记在甲方名下,丙方有权指令甲方按本协议约定将标的股权转让给乙方持有;甲方同意将登记在其名下的广州宝龙贰仟捌佰捌拾捌万肆仟壹佰股(28,884,100股)限售股股份转让给乙方持有。”

  至此,吴培青拥有上市公司28,884,100股股份之权益,占上市公司总股本28.99%,成为上市公司潜在第一大股东。该部分股份尚需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执行裁定书》划扣至吴培青证券账户。

  6、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09)东中法执字第981号之三相关内容

  2010年3月29日,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执行裁定书(2009)东中法执字第981号之三。该《执行裁定书》主要内容如下:

  “一、解除对广东省金安汽车工业制造有限公司持有广州东方宝龙汽车工业股份有限公司股份(ST宝龙,证券代码600988)39347880股、杨龙江持有登记在黄乙珍名下的广州东方宝龙汽车工业股份有限公司股份(ST宝龙,证券代码600988)24854744股的轮侯冻结。

  “二、分别划扣广东省金安汽车工业制造有限公司(证券账户号B88046XXXX)持有广州东方宝龙汽车工业股份有限公司股份(ST宝龙,证券代码600988)28884100股至吴培青(证券账户号A27391XXXX)、500000股至王业海(证券账户号A45526XXXX)、500000股至王业海(证券账户号A45526XXXX)。”

  至此,吴培青拥有上市公司28,884,100股股份,占上市公司总股本28.99%,该股份不存在任何冻结及质押。吴培青为上市公司第一大股东。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来12个月继续增加或处置上市公司股份的计划

  截止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拟在未来12个月内继续增加或处置上市公司股份的计划。未来如有继续增加或处置上市公司股份的计划,信息披露义务人将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节 权益变动方式

  一、本次权益变动的基本情况

  根据2009年3月4日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民事调解书》(2008)东中法民二初字第92号文件,本次受让股份系黄河集团合法享有的权益,黄河集团有权受让标的股份或指定其他单位和个人受让标的股份。

  2010年3月26日,金安汽车、吴培青、黄河集团三方签署《关于广州东方宝龙汽车工业股份有限公司股权转让合同》,黄河集团指定吴培青为金安汽车持有的上市公司29,384,100股中28,884,100股之受让人。

  本次权益变动中,吴培青受让上市公司28,884,100股股份,占上市公司总本比例28.99%。本次股份转让价格按人民币3.2元/股计算,本次股份转让价款共计人民币92,429,120元(其中信息披露义务人享有对黄河集团的债权共4,300万元,现金共49,429,120元)。

  本次权益变动后吴培青持有或控制企业情况如下:

  ■

  注:金安汽车尚未办理过户至信息披露义务人名下

  二、《股权转让协议》的主要内容

  1、协议方:

  甲方:广东省金安汽车工业制造有限公司

  乙方:吴培青

  丙方:广东黄河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2、转让股份的数量及占上市公司总股本比例

  股份的数量:28,884,100股

  占上市公司总股本比例:28.99%

  3、股份性质及性质变动情况

  股份转让前:限售股

  股份转让后:限售股

  4、股权转让价款及其支付

  (1)经各方协商确定,标的股权的本次转让价格按人民币3.2元/股计算。据此,本次股权转让价款共计人民币玖仟贰佰肆拾贰万玖仟壹佰贰拾元整(RMB92,429,120元)。

  (2)甲方、乙方和丙方在此同意,标的股权的转让价款由乙方或乙方指定的第三方按以下约定支付给丙方:

  A、按照甲、乙、丙三方于二零零九年伍月七日签订的协议条款约定,在该协议签署后,乙方已将首期转让价款壹仟万元整(RMB1000万元)存入丙方的银行帐户内。乙方享有对丙方的债权共人民币肆仟叁佰万元整(RMB4300万元)抵扣相应的股份转让价款。

  B、在标的股权按本协议约定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登公司”)上海分公司办理完毕交割过户手续(即标的股权全部交割登记在乙方的名下)后的叁拾工作日内,乙方将股权转让价款的余款计叁仟玖佰肆拾贰万玖仟壹佰贰拾元元(RMB39,429,120元)支付给丙方或丙方指定的第三方。

  5、协议签订时间

  2010年3月26日

  6、生效时间及条件

  本协议一经协议各方签字或/且签章即生效,除本协议另有明确规定之外,本协议的任何变更或终止均应经协议方事先签署书面合同后方可生效。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拥有的上市公司股份是否存在权利限制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收购人所持有的东方宝龙股份不存在其他质押、冻结及其他权利限制。

  第四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公司拥有权益的情况

  一、本次权益变动情况

  本次权益变动完成前,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持有、控制上市公司的股份。

  本次权益变动后,信息披露义务人将持有上市公司28,884,100股股份,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为28.99%,成为上市公司的第一大股东。

  二、关于本次权益变动承诺

  关于信息披露义务人收购金安汽车持有的东方宝龙28,884,100股股份事宜,信息披露义务人出具《承诺函》,特承诺如下:

  “一、自该股份过户至本人名下之日起12个月内,本人不行使股东提案权、股东表决权等股东权利。

  二、自该股份过户至本人名下之日起12个月内,本人不会对外转让该股份。

  三、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认真履行作为广州东方宝龙汽车工业股份有限公司大股东的责任和义务,全力支持上市公司的经营良性发展。

  四、本承诺书自上述股份过户至本人名下之日起生效。”

  第五节 资金来源

  一、资金总额

  信息披露义务人受让金安汽车所持有的东方宝龙29,384,100股股份中的28,884,100股限售股,该28,884,100股限售股转让价格按人民币3.2元/股计算,据此,本次股份转让价款共计92,429,120元。

  信息披露义务人享有对黄河集团的债权共4300万元抵扣相应的股份转让价款,同时,信息披露义务人支付现金共49,429,120元。

  二、资金来源

  本次受让股份所支付的资金并无直接或者间接来源于上市公司及其关联方。

  三、支付方式

  1、按照金安汽车、吴培青、黄河集团三方于2009年5月7日签订的协议条款约定,在该协议签署后,吴培青已将首期转让价款人民币1000万元存入黄河集团的银行帐户内。吴培青享有对黄河集团的债权共人民币4300万元抵扣相应的股份转让价款。

  2、在标的股权按《股权转让协议》约定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办理完毕交割过户手续(即标的股权全部交割登记在吴培青的名下)后的30日内,吴培青将股权转让价款的余款计人民币39,429,120元支付给黄河集团或黄河集团指定的第三方。

  第六节 后续计划

  一、主营业务调整计划

  鉴于上市公司主业目前处于停顿状态、部分资产处于冻结状态,尚不能通过自身或现有股东恢复经营。本人作为东方宝龙第一大股东,为东方宝龙解困,已经接手了超过一个亿的债务,投入相关资金6000多万元,并付出了大量人力和物力。因此,为了保护全体股东的根本利益,本人还将积极解决上市公司的债务问题和财务困难,对上市公司的主营业务进行梳理,寻找业务增长点,扭转上市公司的经营困境及资金短缺的严峻形势,实现ST宝龙的正常发展。

  本人不排除在合适的时机对上市公司资产和主营业务进行重组的可能,但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本人及上市公司尚无相关重组计划。

  二、资产重组或者其他类似的重大决策

  鉴于上市公司目前主营业务停顿和资产冻结的情况,本人不排除在合适的时机对上市公司资产和主营业务进行重组的可能,但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本人及上市公司尚无相关资产重组计划或其他类似的重大决策。

  三、对上市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及高级管理人员变更计划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未来12个月内,没有向上市公司推荐董事和监事及更换高级管理人员的计划。

  四、对上市公司《公司章程》的修改计划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暂无修改上市公司《公司章程》的计划。未来如涉及到修改上市公司《公司章程》,信息披露义务人将按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和程序,修改完善上市公司《公司章程》。

  五、是否拟对上市公司现有员工聘用计划作重大变动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暂无在本次权益变动完成后对上市公司现有员工聘用计划作重大变动的安排。

  六、是否拟对上市公司分红政策调整计划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暂无在本次权益变动完成后对上市公司现有的分红政策进行调整或作出其他重大安排。若以后拟进行上述分红政策调整,本人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依法执行相关批准程序及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七、是否拟对上市公司组织机构进行重大调整的计划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暂无在本次权益变动完成后对上市公司组织结构做出重大调整的计划。

  第七节 对上市公司的影响分析

  一、本次权益变动对上市公司独立性的影响

  (一)本次权益变动完成后,吴培青将成为ST宝龙的第一大股东,吴培青及参股和控股的企业与ST宝龙之间仍将保持人员独立、业务独立、财务独立、机构独立和资产独立、完整。

  (二)本次权益变动吴培青及参股和控股的企业对ST宝龙的独立经营能力无实质性影响,本次权益变动完成后,ST宝龙仍将在采购、生产、销售和知识产权方面保持独立。

  二、关于关联交易和同业竞争

  (一)关联交易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吴培青(第一大股东)及参股和控股的企业与ST宝龙涉及一笔关联交易。(详见:第八节 与上市公司之间的重大交易)

  若今后吴培青与ST宝龙产生关联交易,吴培青将严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关于关联交易的有关法律、法规作出明确约定,并依照有关信息披露要求充分披露;其关联交易价格也将严格按照公允原则确定,以保证ST宝龙及其投资者的权益不受侵害。

  (二)同业竞争

  1、本次收购前的同业竞争

  吴培青及参股和控股的企业与ST宝龙目前的主营业务存在着重大的区别,两者不存在同业竞争关系。

  2、本次收购完成后的同业竞争

  在本次收购及后续计划完成后,为了从根本上避免和消除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关联企业侵占ST宝龙的商业机会和形成同业竞争的可能性,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如下:

  “在本人作为ST宝龙第一大股东期间,本人及参股和控股的企业不直接或间接从事与ST宝龙构成同业竞争的业务,也不投资与ST宝龙存在直接或间接竞争的企业或项目。

  若发现本人及参股和控股的企业直接或间接从事与ST宝龙构成同业竞争的业务,或投资、计划投资与ST宝龙存在直接或间接竞争的企业或项目,ST宝龙有权要求本人及参股和控股的企业停止从事上述竞争业务、停止实施上述竞争以及停止投资上述相关的企业。如本人及参股和控股的企业已经完成投资的,ST宝龙有权要求本人及参股和控股的企业转让该项目的相关股权或经营该等业务企业的权利。”

  第八节 与上市公司之间的重大交易

  截止本报告书签署日前24个月内,本人与下列当事人发生重大交易情况如下:

  (一)与东方宝龙及其子公司进行资产交易的合计金额高于3000万元或者高于东方宝龙最近经审计的合并财务报表净资产5%以上的交易的具体情况:

  根据(2005)穗中法民二初字第184号《民事判决》(下称184号案)的判定,截止2009年2月21日,东方宝龙拖欠民生银行开发区支行借款本金人民币3500万元,利息人民币1769万元。民生银行开发区支行已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对184号判决予以强制执行【(2006)穗中法执字第676号】(下称676号案)。

  根据我国法律及民生银行开发区支行与威远实业于2009年5月7日签订的《债权转让协议》的约定,民生银行开发区支行已将184、676号案项下对东方宝龙的全部债权转让给威远实业,包括债权本息、案件受理费、保全费等一切主、从权利。

  (二)未与东方宝龙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进行的合计金额超过人民币5万元以上的交易。

  (三)未对拟更换的东方宝龙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补偿或者存在其他任何类似安排。

  (四)未对东方宝龙有重大影响的其他正在签署或者谈判的合同、默契或者安排。

  第九节 前6个月内买卖上市公司股份的情况

  截至《股权转让协议》签署日(2010年3月26日)前6个月,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通过上交所的证券交易买卖ST宝龙股票的行为。

  截至《股权转让协议》签署日(2010年3月26日)前6个月,信息披露义务人直系亲属及控股公司没有通过上交所的证券交易买卖ST宝龙股票的行为。

  第十节 其他重大事项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收购办法》第六条规定的情形,能够按照《收购办法》第五十条的规定提供相关文件。

  (二)本权益变动报告书已按有关规定对本次权益变动的有关信息进行了如实披露,无其他为避免对本权益变动报告书内容产生误解应披露而未披露的信息。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本人(以及本人所代表的机构)承诺本报告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信息披露义务人:吴培青

  2010年4月2日

  财务顾问声明

  “本人及本人所代表的机构已履行勤勉尽责义务,对信息披露义务人的权益变动报告书的内容已进行核查和验证,未发现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此承担相应的责任”。

  财务顾问:深圳市天生人和经济信息咨询有限公司(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人):郑炜;

  内核负责人:李海健;

  项目主办人:郑炜;左灵超 ;

  项目协办人:屈丹红;李振东 。

  2010年4月2日

  第十二节 备查文件

  1、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调解书(2008)东中法民二初字第92号

  2、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06)穗中法执字第159号

  3、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06)穗中法执字第159等号,关于司法划转执行裁定书

  4、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06)穗中法执字第159等号,关于解除质押和冻结执行裁定书

  5、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09)东中法执字第981号之三

  6、2009年5月7日,金安汽车、吴培青、黄河集团三方签署的《关于广州东方宝龙汽车工业股份有限公司股权转让合同》

  7、2009年12月28日,金安汽车、黄河集团、吴培青三方签署的《“关于广州东方宝龙汽车工业股份有限公司股权转让合同”终止协议书》

  8、2010年3月26日,吴培青与金安汽车、黄河集团三方签订的《关于广州东方宝龙汽车工业股份有限公司股权转让协议》

  9、广东黄河实业集团有限公司董事会决议

  10、广东黄河实业集团有限公司股东会决议

  11、吴培青关于本次收购接触及洽谈情况的说明

  12、吴培青关于收购资金的说明

  13、吴培青关于未有与东方宝龙发生重大交易说明

  14、吴培青及直系亲属关于买卖东方宝龙股票的自查报告

  15、天生人和关于买卖东方宝龙股票的自查报告

  16、吴培青关于不存在《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及符合第五十条规定的说明

  17、吴培青及所参股和控股的企业关于避免与消除同业竞争的承诺函

  18、吴培青及所参股和控股的企业关于避免与减少关联交易的承诺函

  19、吴培青关于及所参股和控股的企业与东方宝龙实行五分开的承诺函

  20、吴培青关于本次权益变动之股东权利及股权转让《承诺函》

  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

  信息披露义务人:吴培青(签字)

  日期:2010年4月2日

  信息披露义务人、本人

  指 吴培青

  上市公司、ST宝龙、东方宝龙、广州宝龙

  指 广州东方宝龙汽车工业股份有限公司

  黄河集团

  指 广东黄河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威远实业

  指 东莞市威远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华青装饰

  指 东莞市华青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林艺装饰

  指 上海市林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金安汽车

  指 广东省金安汽车工业制造有限公司

  民生银行开发区支行

  指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支行

  本报告书、本权益变动报告书

  指 《广州东方宝龙汽车工业股份有限公司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本次权益变动、本次股份转让

  指 信息披露义务人受让金安汽车所持有的东方宝龙29,384,100股股份中的28,884,100股限售股,占东方宝龙总股本的28.99%。该28,884,100股限售股转让价格按人民币3.2元/股计算,据此,本次股份转让价款共计人民币92,429,120元(其中信息披露义务人享有对黄河集团的债权共4,300万元,现金共49,429,120元)。

  标的股权、标的股份、本次受让股份

  指 吴培青作为受让人,接受金安汽车所持有的东方宝龙29,384,100股股份中的28,884,100股限售股

  《股权转让协议》

  指 2010年3月26日吴培青与金安汽车、黄河集团三方签订的《关于广州东方宝龙汽车工业股份有限公司股权转让协议》

  《收购办法》

  指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

  中国证监会

  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上交所

  指 上海证券交易所

  元

  指 人民币元

  公司名称

  主营业务

  东莞市华青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室内装饰:家用空调安装工程;园林绿化

  上海市林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家庭装潢,室内装饰设计(涉及许可证凭许可证经营)

  东莞市威远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销售:日用百货、交电、厨具、玩具、工艺美术品(除金银饰品)、服装。

  广东省金安汽车工业制造有限公司

  国产汽车、摩托车及汽车、摩托车配件;批发和零售贸易(国家专营专控商品除外)

  基本情况

  上市公司名称

  广州东方宝龙汽车工业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司所在地

  广州增城

  股票简称

  ST宝龙

  股票代码

  600988

  信息披露义务人名称

  吴培青

  信息披露义务人住所

  东莞市虎门镇

  拥有权益的股份数量变化

  减少□

  不变,但持股人发生变化□

  有无一致行动人

  有□ 无■

  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为上市公司第一大股东

  是■ 否□

  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为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

  是■ 否□

  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对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持股5%以上

  是□ 否■

  回答“是”,请注明公司家数

  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拥有境内、外两个以上上市公司的控制权

  是□否■

  回答“是”,请注明公司家数

  权益变动方式(可多选)

  继承□赠与□

  其他□(请注明)

  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前拥有权益的股份数量及占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比例

  持股数量:0持股比例:0%

  本次发生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的数量及变动比例

  变动数量:28,884,100股变动比例:28.99%

  与上市公司之间是否存在持续关联交易

  是□否■

  与上市公司之间是否存在同业竞争

  是□否■

  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拟于未来12个月内继续增持

  是□否■

  信息披露义务人前6个月是否在二级市场买卖该上市公司股票

  是□否■

  是否存在《收购办法》第六条规定的情形

  是□否■

  是否已提供《收购办法》第五十条要求的文件

  是■否□

  是否已充分披露资金来源

  是■否□

  是否披露后续计划

  是■否□

  是否聘请财务顾问

  是■否□

  本次权益变动是否需取得批准及批准进展情况

  是□否■

  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声明放弃行使相关股份的表决权

  是■否□

  上市公司

  名称:广州东方宝龙汽车工业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简称:ST宝龙

  股票代码:600988

  上市地点:上海证券交易所

  信息披露义务人

  名称:吴培青

  住所及通信地址:广东省东莞市虎门镇海运路宜家花园B座301房

  联系电话:0769-81689999

  签署日期:2010年4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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