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银河证券研究所 卞晓宁
⊙中国银河证券研究所 卞晓宁
国际板的推出形式存在着多种可能路径,从监管、法律以及可行性等方面分析,无论采取哪种形式,对国际资本流动以及我国金融安全的影响都是非常有限的。
首先,考虑红筹股回归的情况。红筹股是指最大控股权直接或间接隶属于中国内地有关部门或企业,并在香港注册上市的公司。从目前境外交易所上市的400多家红筹股公司来看,绝大部分公司的主营业务是在国内,主要消费者及绝大部分盈利来源于国内,绝大部分资产也在国内。我们考虑,率先在国际板上市的红筹股公司很可能是中国移动、中国海洋石油等业务与国内息息相关的优质大型公司,其通过国际板募集到的资金将主要是用于发展国内的主营业务,将资金汇出的愿望并不强烈。此外,监管层对红筹股公司的监管便利成为稳定国内金融安全的有力保证。
其次,海外公司募集资金的过程、资金的使用都将受到严格的审核及监管。目前来看,监管层更倾向于国际板采用IPO这种形式推出,那么海外企业将如何运用募集的资金存在两种可能性:第一种是募集到的资金是只能留在境内,完全不得汇出;第二种是允许上市公司将部分资金汇出境外。
若是前者,则我国资本外流的可能性较低。根据商业存在原则,国际板上市公司所募集的资金留在境内,则必须投资设立外商投资企业进行具体经营。而目前外商投资企业中外资部分只能由外方以外汇方式投入,如以人民币投入,必须是外国投资者在境内其他所投资企业的利润。国际板的推出从制度上解决了外国企业在国内筹集人民币资金的问题,同时降低了资本外流的可能。
若是后者,监管部门对海外上市公司汇出的资金规模是可控的。我国的证券发行制度是审核制,而非注册制,监管层完全可以控制和把握国际板上市企业的融资规模、节奏以及用途,对于资金的出境采取必要的监管或担保措施。此外,一旦允许汇出,就意味着从中国证券市场上募集的人民币资金动用了中国的外汇额度,外汇管理局核准程序也将对汇出的资金实施有效控制,实现对我国金融安全的双保险,避免资金离境而去,再难监管。但我们也需要认识到,无论从监管、法律法规角度,还是相关外汇规定的角度来看,这都是一件新鲜事物,监管或担保措施的设计是极为复杂和精密的,对于管理层来说任重而道远。
不得不承认,国际板的推出对我国监管制度提出了挑战。中国有必要加强与境外金融监管机构和国际金融组织的交流与合作,建立跨国的金融安全网络,降低金融风险。同时也要求国际社会建立一个多边的监管框架,其中包括高层次的国际监管工具和机制,建立全球统一的金融监管机构,对国际资本流动进行监管;建立多国信息披露机制,建立有效的对话机制,合理协调各国金融政策,共同实施资金的监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