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释义
在本公告中,除非文义另有所指,下列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二、 股权分置改革方案概述
公司股权分置改革方案经2006年1月9日召开的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相关股东会议审议通过,方案为:公司股权分置改革实施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流通A股股东每持有10股流通A股将获得全体非流通股股东支付的3.2股股票的对价;自公司股权分置改革方案实施后首个交易日起,公司非流通股股东持有的公司非流通股即获得在A股市场上市流通权。股权分置改革方案于2006年1月24日实施。
公用集团为未能在股权分置改革方案实施前出具完备手续的非流通股股东垫付了对价,代为垫付的总股数是9,183,514股。
三、 偿还股改对价的限售流通股股东主体情况
本次向公司申请办理偿还垫付的股东共计41位自然人,所持股份共计342,581股。经国信律师查核,以下事实可以证明41位自然人为公司相关限售流通股股东,具有申请办理相关偿还股改对价手续的主体资格:
1、根据已经生效的(2008)佛禅法民二初字第1458-1478号《民事判决书》以及(2009)佛禅法民二初字第539号、541号、543-545号、548-550号、552-554号、556号、558号、559号、561-564号、566号、56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确认,上述41位自然人为中山公用相关限售流通股份的实际出资认购人,相关股份应变更到上述41位自然人名下。
2、根据国信律师向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查询,上述342,581股中山公用限售流通股份,已经司法执行程序,变更登记到相应的41位自然人名下。上述342,581股中山公用限售流通股份,不存在质押或司法冻结等瑕疵。
3、根据2007年12月24日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中山公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吸收合并中山公用事业集团有限公司国有股东变更有关问题的批复》(国资产权【2007】1556号),公司重大资产重组后,国有股东变更为中汇集团,中汇集团承接公用集团的股改承诺。2008年4月24日,中国证监会以证监许可【2008】584号文、证监许可【2008】585号文核准了公司的重大资产重组,根据已经生效的《吸收合并协议》,自2007年6月30日后,应由公用集团收回的在中山公用股权分置改革中垫付的对价股份,由中汇集团享有。
据此,国信律师认为,上述41位自然人为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中山公用限售流通股股东,所持股份不存在瑕疵,具有采用股份偿还方式,向中汇集团偿还原动议股东公用集团垫付的股改对价的主体资格。
四、偿还股份情况
2010 年3月30日,经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审核并办理完毕相关手续,上述41位自然人向中汇集团偿还了公用集团在公司股改中为其代为垫付的对价股份,共计77,227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01289%。
偿还垫付对价情况具体如下表所示:
特此公告。
中山公用事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一〇年三月三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