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交所投资者教育中心
融资融券交易开始了,有兴趣尝试的投资者在兴奋的同时务必要有清醒的认识,在参与的过程中要量力而行,认真审视自身条件,谨慎操作,严格控制交易前、交易中、交易后各个环节的风险。尤其要关注操作中的每一个细节,力争做到万无一失。
了解自己需求了解试点券商
一、投资者要清楚自己是否需要,是否适合参与
投资者进行融资融券交易可以实现两个目的:获取更多的资金头寸以放大盈利,及卖空证券从股价下跌中获取收益。投资者在申请业务前首先要清楚自己是否需要通过融资融券实现上述投资目标。
需要参与的投资者要确信自己能够承受可能带来的损失,确信自己已经切实了解了该业务的相关规章制度、业务规则、券商的业务操作模式等。投资者更需要根据自身股票交易经验、经济状况、收入预期、损失承受能力等做好足够的风险评估与财务安排,对自身参与的可行性、参与的资产量有大致的衡量。
同时,要了解监管部门和所在试点券商制定的准入条件,认真审视自身是否符合适当性管理要求。比如,要求投资者参与融资融券需要具备一定的财产实力;必须在试点券商开户满一定年限等。也就是说,你即使是老股民,转托管到试点券商的时间未达到规定年限也不能马上参与。
二、投资者要了解券商是否有开展该业务的资格
投资者首先要了解所在的券商及证券营业部是否具有开展融资融券业务试点的资格,不要参与到非法的融资融券业务活动当中。根据规定,券商开展融资融券业务试点,必须经中国证监会批准。未经批准,任何券商不得向其客户融资、融券,也不得为其客户与客户、客户与他人之间的融资融券活动提供任何便利和服务。
而且,具有开展融资融券业务试点资格的券商,即试点券商,对其下属营业部开展融资融券业务也有资格规定,不一定所有营业部都具有开展融资融券业务的资格。不要轻信任何可以进行融资融券业务的承诺及获利保证,务必要通过正规的渠道核实相关信息。
三、要配合试点券商的资质审核和征信调查
投资者向券商递交申请材料后,要积极配合券商的资质审核和征信调查工作。
投资者在开户时要如实申报券商要求的各项信息。比如普通账户信息及一致行动人的情况,持有上市公司限售股的情况,是否是上市公司董事、监事或者管理人员等。试点券商会根据投资者的申报信息,依据监管要求对其普通账户或信用账户进行一定的限制,投资者要明确这些监管要求,在交易过程中不要违反此类限定。
四、应积极参与投资者教育活动,认真签署融资融券合同
投资者应认真学习融资融券交易相关知识,熟悉融资融券业务规则,对融资融券交易特有的杠杆交易风险、强制平仓风险、监管风险,以及信用、法律风险等有清醒的认知。投资者可通过交易所网站、券商有关业务专栏或知识讲座等各种形式获得融资融券知识,或者直接与券商服务人员取得联系,咨询业务问题。如果条件允许,投资者也可以积极参与到券商组织的融资融券仿真测试当中,真实体验其交易特性。
牢记交易的规则
一、只能在交易所和试点券商公布的证券范围内进行买卖
普通证券交易下,投资者可以按照规定买卖所有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非停牌证券。融资融券交易下投资者只能在交易所和试点券商公布的范围内买卖证券。客户信用证券账户不得融资买入融资标的证券范围以外的证券,不得融券卖出融券标的证券范围以外的证券,不得用于买入或转入除可充抵保证金及标的证券范围以外的证券。
各试点券商公布的标的证券和可充抵保证金证券范围可能有所不同,投资者在参与融资融券交易时要关注试点券商公告,事先了解交易的证券是否属于融资或融券标的,是否在可充抵保证金证券范围内。
二、融券卖出交易只能采用限价委托,不能采用市价委托
根据规定,融券卖出申报价格不得低于该证券的最近成交价,如该证券当天未产生成交的,申报价格不得低于前收盘价。这一点可以防止空头打压导致暴跌,平缓大量卖空对股价的助跌效应,有利于保护投资者的利益。
三、信用证券账户资金周转受一定限制
投资者信用证券账户维持担保比例超过300%时,方可提取保证金可用余额中的现金或可充抵保证金的有价证券,但提取后维持担保比例不得低于300%;未了结相关融券交易前,客户融券卖出所得价款除买券还券外不得另作他用;客户卖出信用证券账户内已开仓证券所得价款,应当优先偿还其融资欠款。
这些流动性限制可能会对投资者的资券使用产生一定影响。
四、信用证券账户使用上有特殊限制
投资者用于一家证券交易所上市证券交易的信用证券账户只能有一个,只能在开立券商使用。并且根据规定,客户信用证券账户不得用于从事新股申购、定向增发、债券回购、预受要约、LOF申购及赎回、现金选择权申报、LOF和债券的跨市场转出以及证券质押等事项。融资融券也暂不采取大宗交易方式。
投资者在进行融资融券交易过程中要牢记这些规则,尽量避免因违反规则导致交易失败,或者因不熟悉规则影响资金使用效率,带来不必要的损失。
(本文由招商证券提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