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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部门公布燃油附加单位收取率

http://www.sina.com.cn  2010年04月01日 07:38  证券时报

  证券时报记者 周荣祥

  本报讯 发改委、民航局昨日公布了2010年4月1日起执行的国内航线旅客运输燃油附加单位收取率。该收取率执行时间自2010年4月1日起,至2011年3月31日。

  两部门称,按照2009年国内航线航空煤油实际消耗量、旅客运输总周转量,同时考虑航空公司自行消化油价上涨增支成本比例不少于20%,国内航空煤油综合采购成本每吨每超出基准油价100元,燃油附加单位收取率最高不超过每客公里0.002818元。

  燃油附加单位收取率调整后,燃油附加最高标准计算公式为:800公里(含)以下航线燃油附加最高标准=0.00002818×(国内航空煤油综合采购成本-4140)×800;800公里以上航线燃油附加最高标准=0.00002818×(国内航空煤油综合采购成本-4140)×1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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