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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一科技违规信息披露遭处罚 处以30万元罚款

  ⊙记者 张欢 ○编辑 梁伟

  证监会近日下发行政处罚决定书,对天一科技及其相关负责人违规信息披露行为进行行政处罚。其中,天一科技被给予警告处分,并处以30万元的罚款,相关责任人也分别受到罚款和警告的处分。

  2007年1月23日,天一科技发布《湖南天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投资公告》。公告称,上海祥达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上海恒邦投资有限公司、庄志研、贵州润丰矿产能源有限责任公司、谢辉、张嘉明均为贵州省独山县孟孔冶炼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合计持有100%的股权。

  而实际情况却是,截至2007年1月23日,贵州省独山县孟孔冶炼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为贵州润丰矿产能源有限责任公司和贵州省独山县孟孔冶炼厂,并非公告中记载的上海祥达实业发展有限公司等主体。

  此外,该公告的备查文件记载:独山县孟孔冶炼有限责任公司是维寨锑矿采矿权、探矿权的唯一合法拥有者,并已缴纳了足额的款项。事实上,根据贵州省国土资源厅颁发的《探矿权证》和《采矿许可证》,维寨锑矿的探矿权、采矿权均属于贵州省独山县孟孔冶炼厂,而且维寨锑矿的《采矿许可证》直到2007年5月11日,方由贵州省国土资源厅颁发给贵州省独山县孟孔冶炼厂。

  2009年12月18日晚间,天一科技发布公告,称其投资项目可能受骗,或为公司带来较大损失。而有媒体表示,有关投资系张嘉明、谢辉等人利用公司迫切希望寻找到新的利润增长点,而编造相关资料欺骗公司。公司已向湖南省平江县公安局经济侦查大队报案, 已立案侦查。

  中国证监会有关部门认为,天一科技虚假披露贵州省独山县孟孔冶炼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构成情况和维寨锑矿采矿权、探矿权所有人的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六十三条有关“发行人、上市公司依法披露的信息,必须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规定,构成了《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所述“发行人、上市公司或者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披露信息,或者所披露的信息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行为。

  此外,中国证监会近日也对东鼎投资利用他人股东账户交易“S天一科”股票的行为进行了行政处罚。证监会认为,东鼎投资违反了《证券法》第八十条关于“禁止法人非法利用他人账户从事证券交易”的规定,构成了《证券法》第二百零八条所述“法人以他人名义设立账户或者利用他人账户买卖证券”的行为。证监会决定,没收东鼎投资违法所得,并对相关负责人给予罚款和警告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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