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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限售股转让所得个税 “按股按月”申报

http://www.sina.com.cn  2010年03月25日 03:25  中国证券报-中证网

  朱宇

   □本报记者 朱宇

   国税总局24日消息透露,为做好限售股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纳税人自行申报清算工作,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上海市地税局近期发文明确,纳税人应按每一只股票,按月申报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清算。

   上海市地税局于近期下发了《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本市限售股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纳税人自行申报清算有关事项的通知》。通知要求,纳税人应按每一只股票,按月分别如实填写《限售股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清算申报表》。为确保纳税人退税资金的安全,纳税人在填写《限售股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清算申报表》时,可不必填写开户银行名称和开户银行账号等相关信息。

   通知还要求,自证券机构代扣并解缴税款的次月1日起3个月内,纳税人应自行前往证券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提出清算申请,并带齐相关资料办理相关清算手续。纳税人委托中介机构或者他人代为办理自行申报清算手续的,代理人在申报清算时,除提供相关资料外,还应附送纳税人委托代理申报的授权书。

   通知最后强调,纳税人应如实填写《限售股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清算申报表》,并据实提交完整真实的原值凭证等相关资料。对经查实有弄虚作假行为的纳税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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