具有合规性但不具参考性
本报记者 申屠青南
□本报记者 申屠青南
华融证券副总裁宋德清12日告诉中国证券报记者,公司独自担任杭氧股份IPO保荐人是历史政策造成的,属于过渡期的安排,具有特殊性。这不属于监管机构对它的豁免,对公司的其他保荐项目和其他证券公司不具有参考性。
预披露材料显示,杭氧股份目前大股东为杭氧集团,持股76%;二股东为华融资产管理公司,持股22.5%。2008年证监会出台的《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规定,保荐机构及其控股股东等持有发行人股份合计超过7%,保荐机构在推荐发行人上市时,应联合1家无关联保荐机构共同履行保荐职责,且后者为第一保荐机构。因此,有市场人士质疑华融证券独自担任杭氧股份IPO保荐人的合规性。
宋德清解释说,杭氧股份是2001年经国家批准的政策性债转股企业,华融资产持有的杭氧股份股权系执行国家债转股相关政策形成。根据规定,资产管理公司从事资产管理范围内(含政策性债转股企业)的保荐承销业务时,并不受7%的约束。华融资产自己完成了3家债转股企业的上市工作,其他资产公司也完成了多单类似IPO。
华融证券担任保荐人具有承继性。自2001年至华融证券成立之前,华融资产负责杭氧股份IPO的前期改制辅导相关工作。2007年9月华融证券成立之后,华融资产将资产管理范围内的上市保荐及债券、股票承销等相关业务一并转入华融证券,华融资产不再从事此项业务。华融资产原负责相关业务的工作人员也转至华融证券,华融证券自然承接了杭氧股份IPO的保荐辅导工作。在证监会发布《保荐办法》之前,华融证券已经完成了杭氧股份IPO申报工作。
杭氧股份董事长蒋明表示,华融资产作为公司第二大股东,并没有影响公司的规范运作,也不会影响保荐人的保荐质量。
宋德清表示,将尽量通过市场化的方式解决这一历史遗留问题。华融资产承诺,将于杭氧股份完成上市并在限售期满后,根据相关政策减持所持股份,直至持股比例降至7%范围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