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为何在托管协议签订后,上市公司却没有及时披露该重要信息?
张涌:2009年3月25日,四川香凤、自贡市政府代表和重组方代表在自贡市签订重组方案主协议,签约后,四川香凤的代表和ST东碳董事长黄彬一起开车到ST东碳,将重组主要协议交给了王立君(ST东碳证券事务代表),ST东碳第二天发布了重组公告,但是公告没有注明托管内容。这并不表示四川香凤没有将托管协议告诉ST东碳董事办,因为交给董事办的主协议第四条写明:“本协议生效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丙方(四川香凤)应出具合法的授权文件同意将所持ST东碳所对应的表决权、提案权、股东大会召集权、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表决权、董事会表决权、目标公司经营权等交给甲方(重组方)”,应该说ST东碳董事办是知道托管一事的,只是他们疏忽了。
根据主协议,4月7日各方又签署了托管协议,但这份协议只是对主协议的补充,考虑到签约的时候有ST东碳董事办的人在场,并且协议是由自贡市政府代表、重组方代表和ST东碳董事办的人带回去的,我们认为这相当于把托管协议给了ST东碳董事办,所以不用再书面形式或其他形式通知ST东碳董事办,再重复通知ST东碳董事长黄彬或其他人是多余的。
记者:四川香凤作为ST东碳的大股东,你作为ST东碳的实际控制人,托管协议签完后,没有发现ST东碳根本没有及时公告?
张涌:我们认为从操作程序来讲,作为大股东在这个问题上只是把信息传达给ST东碳董事办,至于ST东碳是怎么运作,那是ST东碳自身去决定的,因为大股东不能干预、操纵上市公司董事会,作为大股东是否一定有责任、义务去跟踪这个公告,我认为没有,我们的责任和义务是把这个信息传送到董事办,至于上市公司怎么操作,我们不干涉。
记者:那ST东碳的董事知道股权托管的事情吗?
张涌:我们不清楚ST东碳的董事是不是知道股权托管的事情,我们只负责把信息(协议)传到董事办,至于董事办是否把信息传送到董事,我们不管,我们大股东一般不和董事发生联系,这是操作程序上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