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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实益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进行远期外汇交易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2009年11月19日召开的深圳市实益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2009年度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拟进行远期外汇交易的议案”,议案主要内容包括:

  1、公司拟于股东大会通过之日起12个月内,以境内外商业银行作为交易对手方,进行合计不超过5000万美元的远期外汇交易。

  2、本公司拟于境内以境内商业银行作为交易对手方进行远期外汇交易,公司全资子公司实益达科技(香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香港实益达”)拟于香港以境外商业银行作为交易对手方进行远期外汇交易,本公司与香港实益达进行的远期外汇交易合计不超过上述5000万美元的限额。

  3、本公司及香港实益达未来所进行的所有外汇交易合约必须与明确的贷款合同相对应,或者未来所有的外汇交易合约必须实现金额相等、方向相反的一一对应关系,以切实达到符合生产经营实际需要、风险收益锁定的目的;严格禁止任何金额的单向、存在风险敞口的远期外汇交易行为。

  公司财务部门根据 2010 年度业务发展的实际需要,于2010年3月9日与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南山支行签署进口代付业务协议,以等额人民币质押的形式取得600万美元贷款,期限一年。根据上述股东大会决议,香港实益达与交通银行香港分行进行了一笔“不交收人民币远期外汇交易”,约定于2011年3月9日以美元兑人民币6.6510的汇率水平购买600万美元。说明如下:

  1、上述远期外汇交易合约的标的600万美元是考虑了600万美元借款到期后本公司需要偿还的贷款本金;

  2、上述远期外汇交易合约到期日并不需要实际交割全额标的,根据约定汇率与估价日(2011年3月9日)实际汇率之间的差额进行交割;

  3、上述远期外汇交易合约标的金额在股东大会决议限额之内;交易目的是为了规避美元借款到期日由于汇率波动可能造成的损失。因此该笔外汇交易合约严格遵守了股东大会决议的相关内容

  4、截至目前,包括本次公告所涉及远期外汇交易,本公司共进行了四笔远期外汇交易,具体情况如下:

  特此公告。

  深圳市实益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0年3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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