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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茂集团财报关键数据出错 专家称需承担民事责任

http://www.sina.com.cn  2010年03月12日 02:12  证券日报

  董秘陈大力表示,目前公司正在研究如何处理此事

  本报记者 谢 岚

  投资者对上市公司大股东持股数量的变动一向颇为敏感。而一旦上市公司在公开披露此类关键数据时“搞乌龙”,就极易误导投资者。

  3月10日,根据投资者的投诉,《证券日报》在多方求证后,确认天茂集团此前公布的2009年三季报在涉及大股东新理益集团有限公司所持有公司流通股数量的关键数据上“犯了本不该犯的错误”,并在《大股东4100万股份不翼而飞?天茂集团董秘坦承信披出错》(见证券日报3月11日B2版)一文中进行了披露。

  但对于天茂集团(000627.SZ)董秘所言信披错误责任在于中国证券结算登记公司之说,昨日,相关证券法专家向《证券日报》记者明确表示,上市公司定期报告披露义务人主体是公司及相关工作人员,而非登记公司和交易所,此类错误应由上市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承担民事责任。

  投资者被吓一跳

  蹊跷失误如何出笼?

  前两天,一些天茂集团的投资者的心跳可能一度快了两拍。

  因为在股价蹭蹭涨了近3个月,从7.10元/股飙到了最高12.18元/股之后,该公司2009年年报披露的大股东持有流通股的数量比三季报披露的数据少了4100万股,而且此前并未公告过任何股份变动的信息。

  显然,这样的数据变化十分容易扰动市场的敏感神经和误导投资者,尤其是天茂集团还有一位近年来因资本运作而声誉日隆的实际控制人兼董事长——著名的“法人股大王”刘益谦。

  虽然,天茂集团董秘陈大力最终斩钉截铁地否认了公司大股东减持之说,表示仅仅是数据披露的错误。

  多位分析人士表示,在登记公司、上市公司和交易所的多重检查核对之下,出现这样的错误实属罕见。

  “重要数据的错误,从上市公司以往的情况来看,有两种原因,一种是主观故意的错误,一种是无意中的疏漏。而主观故意的案例在实践中占的比例更多一些。这是他们为了自身或者某部分人的利益,掩盖事实,或者编造数据,以欺骗监管层和投资者。这种心态下,出现让人匪夷所思的所谓“失误”,就不难理解了。”3月11日,著名的证券维权律师杨兆全在接受《证券日报》记者采访时意味深长道。

  董秘称正商量处理此事

  专家称相关责任应由上市公司承担

  昨日,《证券日报》记者再度致电天茂集团,询问公司是否会进行包括发布更正公告、向投资者致歉在内的措施。对此,董秘陈大力似乎不愿多谈,仅仅表示:“我们正在商量怎么处理这件事。”

  虽然天茂集团董秘陈大力坦承公司三季报的披露“有点问题”,但他认为这个错误是出在中国证券结算登记有限责任公司处,称是当时对方的数据给错了。

  “上市公司定期报告披露义务人主体是公司及相关工作人员,而非登记公司和交易所,此类错误应由上市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承担民事责任。”3月11日,中央财经大学法学院副教授胡晓柯在接受《证券日报》采访时明确指出。

  胡晓柯表示,依据深圳交易所上市规则,上市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投资人依此信息买入或卖出股票而导致损失,可向相关责任人提起民事诉讼。此外,上市公司应当通过公告作出相应声明并说明理由。

  “对于应该承担的责任,证券法规定了行政责任、刑事责任和民事赔偿责任。一般追究行政责任的居多。像该公司的行为,根据证券法的规定,监管部门可以责成改正,予以警告,或者并处罚款,宣布证券市场禁入等。但这对上市公司或者违法者来讲,发现的几率不大,处罚的力度不足。因此,违规披露屡有发生。”杨兆全律师也表示,“民事责任上讲,该违规披露(包括隐瞒不予披露)的行为,属于虚假陈述的违法行为。如果投资者因此受到损失,可以向上市公司、公司实际控制人、大股东、董事、监事等单位和个人进行索赔。投资者损失特别严重或者社会影响严重的,可以追究刑事责任,对单位处以罚金,对个人可以判处罚金和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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