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银监会昨日正式发布《商业银行稳健薪酬监管指引》。指引规定商业银行主要负责人绩效薪酬不得超过其基本薪酬的3倍,高管绩效薪酬的40%以上应采取延期支付的方式,且期限不少于3年。
商业银行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对风险有重要影响岗位上的员工,其绩效薪酬的40%以上应采取延期支付的方式,且延期支付期限一般不少于3年,其中主要高级管理人员绩效薪酬的延期支付比例应高于50%,有条件的应争取达到60%。
如果在规定期限内其高管和相关员工造成重大损失,商业银行有权将相应期限内已发放的绩效薪酬全部追回,未支付的部分停止支付。此项规定同样适用于离职人员。
《指引》称,不鼓励商业银行设立保底奖金,如果确有实际需要,保底奖金只适用于新雇用员工入职第一年的薪酬发放。绩效薪酬应体现充足的各类风险与各项成本抵扣和银行可持续发展的激励约束要求。
全球金融危机之后,高管薪酬问题备受指责。对于金融类国有企业负责人薪酬的管理,财政部办公厅此前向各有关单位印发《金融类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负责人薪酬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规定税前收入280万元的薪酬上限。不过,按照2008年金融央企的年薪水平来看,都在200万元以下,均远低于规定的上限。(秦 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