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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禾盛新型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公告(系列)

  股票代码:002290股票简称:禾盛新材公告编号:2010-014

  苏州禾盛新型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09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并对公告中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承担责任。

  苏州禾盛新型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09年度权益分派方案已获2010年02月09日召开的2009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现将权益分派事宜公告如下:

  一、权益分派方案

  本公司2009年度权益分派方案为:以公司现有总股本83,600,000股为基数, 向全体股东每10股 派2.00元人民币现金(含税,扣税后,个人、证券投资基金、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实际每10股派1.80元);同时,以资本公积金向全体股东每10股转增8股。对于其他非居民企业,我公司未代扣代缴所得税,由纳税人在所得发生地缴纳。

  分红前本公司总股本为83,600,000股,分红后总股本增至150,480,000股。

  二、 股权登记日与除权除息日

  本次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为:2010年03月16日;除权除息日为:2010年03月17日。

  三、 权益分派对象

  本次分派对象为:2010年03月16日下午深圳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四、 权益分派方法

  1、本次所转增股于2010年03月17日直接记入股东证券账户。

  2、本公司此次委托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代派的股息将于2010年03月17日通过股东托管证券公司(或其他托管机构)直接划入其资金账户。

  五、本次所转增的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起始交易日为2010年03月17日。

  六、股份变动情况表

  单位:股

  ■

  七、本次实施转增股后,按新股本150,480,000股摊薄计算,2009年度,每股收益为0.62元。

  八、有关咨询办法

  联系地址:江苏省苏州工业园区后戴街108号董事会秘书办公室

  邮编:215121

  联系电话:0512-65072588-3528传真:0512-65073818

  九、备查文件目录

  公司2009 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特此公告。

  苏州禾盛新型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一○年三月九日

  股票代码:002290股票简称:禾盛新材公告编号:2010-015

  苏州禾盛新型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并对公告中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承担责任。

  苏州禾盛新型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0年2月9日召开了2009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地点与实施主体的议案》。决定将年产12万吨家电用复合材料(PCM/VCM)生产线建设项目的实施地点变更为在苏州和合肥共同实施,实施主体变更为由公司及公司拟设立的全资子公司合肥禾盛新型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合肥公司”)共同实施,并授权公司管理层办理新公司设立事宜。合肥公司已于2010年2月12日取得工商营业执照。详细内容请见刊登于2010年1月19日、2010年2月10日、2010年3月1日证券时报和巨潮咨询网(www.cninfo.com.cn)上的《关于变更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地点与实施主体的公告》、《苏州禾盛新型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决议公告》、《苏州禾盛新型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09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及《苏州禾盛新型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投资进展公告》。

  根据募集资金存储和使用的相关管理规定,合肥公司已申请增加了募集资金专用账户,并于2010年2月26日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工业园区支行(以下简称“园区工行”)及保荐机构平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平安证券”)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一、合肥公司已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工业园区支行开设了募集资金专用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分别为1102020329000335264,截止2010年2月26日,专户余额为12,000万元。该专户仅用于合肥公司“年产12万吨家电用复合材料(PCM/VCM)生产线建设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为提高专户资金利息收益率,园区工行为合肥公司另行开立人民币单位协定存款账户(以下简称“协定户”),账号为1102020329200527938 ,该协定户为专户的附属账户,不用于资金的收付结算。

  若合肥公司以存单方式存放募集资金,在每笔存单开立前由合肥公司、园区工行、平安证劵三方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合肥公司承诺在存单到期后将及时转入本协议规定的募集资金专户进行管理或以存单方式续存,并通知平安证劵,合肥公司存单不得质押。

  二、合肥公司、开户银行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三、平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作为公司的保荐机构,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四、合肥公司一次或12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1000万元(按照孰低原则在1000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的5%之间确定)的,开户银行应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平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五、开户银行按月(次月5日之前)向公司出具对账单,并抄送平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开户银行应当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六、公司授权平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指定的保荐代表人王海滨、张浩淼可以随时到开户银行查询、复印公司专户的资料;开户银行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七、开户银行连续三次未及时向平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出具对账单或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平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查询与调查专户资料情形的,公司有权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特此公告

  苏州禾盛新型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一○年三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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