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E类期货公司将无缘股指期货;12%最低保证金水平未变
证券时报记者 游 石
本报讯 经前期广泛公开征求意见和中国证监会同意,2月20日,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发布了沪深300股指期货合约和修订后的交易规则及其实施细则。至此,股指期货上市前的制度准备工作已基本完毕。
分类监管结果成准入门槛
期货公司分类监管和中金所会员资格条件挂钩,D、E类期货公司将无缘股指期货。在《中金所会员管理办法》正式稿中,增加了期货公司分类监管评价结果的规定,并明确期货公司申请交易会员资格,最近一次的期货公司分类评价结果应当达到C类以上(含C类);申请交易结算会员资格,最近一次的期货公司分类评价结果应当达到B类以上(含B类);申请全面结算会员资格,最近两次的期货公司分类评价结果应当均达到A类。
从去年首次165家期货公司分类监管评审结果来看,A、B、C、D、E类公司数量分别为18家、37家、81家、28家和1家。而截至目前,中金所会员数量为124家:全面结算会员15家、交易结算会员61家、交易会员48家。
程序化交易将受监管
据介绍,中金所在《交易细则》中增加会员、客户采取程序化交易方式应当事先报备的内容,规定“会员、客户使用或者会员向客户提供可以通过计算机程序实现自动批量下单或者快速下单等功能的交易软件的,会员应当事先报交易所备案”。
据业内人士介绍,国内期货公司无法从事自营业务,但券商收购期货公司后,其自营业务套期保值部分和期货公司的经纪业务可能产生利益冲突,市场主要担心类似于国外投行“闪电单”损害客户利益的交易行为。另外,商品期货和权证市场上的“炒手”也可能转战期指,利用程序化高频交易来影响短期价格走势。因此,中金所《交易细则》正式稿中在程序化交易监管方面做了一进步的巩固。
12%最低保证金无变化
值得注意的是,《中金所风险控制管理办法》正式稿中,依然将股指期货合约最低交易保证金标准设置为12%,与征求意见稿中的保证金水平一致,与此前业内关于提高到15%传言并不相符。但是,中金所相关负责人也指出,在股指期货上市初期,交易所实际收取的交易保证金可能还将根据市场情况,在最低交易保证金标准的基础上进一步上浮,有效地防范股指期货上市初期的风险。
另外,中金所规则中并未规定固定的大户报告标准,针对要尽快加以明确的建议。中金所表示,将在股指期货上市后,根据市场运行,特别是持仓量和持仓集中度的实际情况,确定相应的大户报告标准,避免大户报告标准的僵化,从而提高监测监控的针对性。
此外,还有意见提出,在强制减仓时应对套期保值和套利持仓采取必要的保护措施。中金所对此建议高度重视,经认真研究后作出特别说明:一是本次修订后的规则将强制减仓的条件提高到同方向连续涨跌停板,即从16%提高到20%,触发强制减仓的可能性进一步降低;二是即使出现了同方向连续涨跌停板,按照《交易规则》,中金所可以采取调整涨跌停板幅度、提高交易保证金标准等其他风险控制措施化解市场风险,强制减仓措施的使用会非常谨慎,而且有严格的批准要求。维持套期保值、套利和投机交易的适度均衡,是保障期货市场平稳健康运行的基础,当出现了同方向连续涨跌停板的情况,中金所一定会反复权衡,谨慎决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