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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奥普光电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签署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其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长春奥普光电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奥普光电"、"本公司")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09]1403号文批准,向社会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2000万股,发行价格每股22.00元/股,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总额人民币44,000.00 万元,扣除各项费用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40,476.80万元。以上募集资金已由中准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于2010年1月8日出具的中准验字(2010)第2001号《验资报告》验证确认。

  为了规范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的利益,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细则》、《中小板企业板块上市特别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公司与保荐机构平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平安证券")共同,分别与募集资金开户银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朝阳支行、吉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瑞祥支行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协议主要内容约定如下:

  一、公司已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朝阳支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22001360300055007530,截至2010年2月8 日,专户余额为人民币100,840,000.00元。该专户用于甲方"光电测控仪器设备产业化建设项目"和"新型医疗检测仪器生产线建设项目"两个项目的使用,不得用作其它用途。公司以存单方式存放的募集资金人民币70,000,000.00元,其中:期限为6个月的存单壹张,金额为人民币50,000,000.00元,账号为22001360300049540909 ,开户日期为2010年2月8日;期限为6个月的存单壹张,金额为人民币20,000,000.00 元,账号为22001360300049540909,开户日期为2010年2 月8日。公司承诺上述存单到期后将及时转入本协议规定的募集资金专户进行管理或以存单方式续存,并通知平安证券。公司存单不得质押。

  公司已在吉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瑞祥支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010101201095555550,截至2010年2月8 日,专户余额为人民币63,159,767.50元。该专户用于公司"光电测控仪器设备产业化建设项目"和"新型医疗检测仪器生产线建设项目"两个项目的使用,不得用作其它用途。公司以存单方式存放的募集资金人民币180,000,000.00元,其中:期限为6个月的存单壹张,金额为人民币80,000,000.00元,账号为010201205010003596,开户日期为2010年02月08日;期限为6个月的存单壹张,金额为人民币50,000,000.00 元,账号为010201205010003588,开户日期为2010年02 月08日;期限为6个月的存单壹张,金额为人民币50,000,000.00 元,账号为010201205010003570,开户日期为2010年02月08日。公司承诺上述存单到期后将及时转入本协议规定的募集资金专户进行管理或以存单方式续存,并通知平安证券。公司存单不得质押。

  二、 公司与募集资金开户银行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三、 平安证券作为公司的保荐机构,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或其他工作人员对本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平安证券应当依据深交所的有关规定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公司和募集资金开户银行应当配合平安证券的调查与查询。平安证券每季度对公司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四、 公司授权平安证券指定的保荐代表人曾年生、王裕明在营业时间内可以随时到募集资金开户银行查询、复印公司专户的资料;募集资金开户银行应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保荐代表人向募集资金开户银行查询公司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平安证券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募集资金开户银行查询公司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 募集资金开户银行按月(每月10日之前)向公司出具对帐单,并抄送平安证券。募集资金开户银行应当保证对帐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六、 公司一次或12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人民币1000万元,募集资金开户银行应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平安证券,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 平安证券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平安证券更换保荐代表人,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募集资金开户银行,同时按《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第十一条的要求向公司和募集资金开户银行书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八、 募集资金开户银行连续三次未及时向平安证券出具对帐单或向平安证券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平安证券调查专户情形的,公司有权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九、 《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自公司、募集资金开户银行、平安证券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或平安证券督导期结束之日(2012年12月31日)起失效。

  特此公告。

  长春奥普光电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〇年二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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