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丹东化学纤维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收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公司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无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公司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10]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主要内容如下:

  经查明,丹化股份存在以下违法违规行为:

  一、未及时披露关联交易

  2003年至2006年期间,丹化股份向其关联方丹东化学纤维(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和厦门华纶纺织贸易有限公司支付大笔资金,共涉及金额150,954.33万元。上述资金划转均没有召开董事会和股东大会,也未及时披露。

  二、年报存在虚假记载

  (一)2003年公司年报中披露银行存款余额为364,676,159.87元,其他货币资金为193,151,344.09元,经调查核实,其中虚假的银行存款金额为205,142,707.78元,虚假的其他货币资金100,000,002.40元。

  (二)2004年公司年报中披露银行存款余额为489,614,563.99元,经调查核实,其中虚假的银行存款金额为479,261,514.52元。

  上述事实,有相关的资金调拨单等企业财务凭证、财务账簿、银行转账和票据凭证、对账单等证据证明。

  丹化股份未及时披露关联交易的行为违反了1999年7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原《证券法》)第六十二条、《证券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构成了原《证券法》第一百七十七条、《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丹化股份年报中存在虚假记载的行为,违反了原《证券法》第五十九条、第六十一条的规定,构成了原《证券法》第一百七十七条规定的行为。

  对于丹化股份未及时披露关联交易及年报存在虚假记载违法行为,梁健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林熹、姚琳、官强、高宏、王卫岗、赵向东、王福成、孙凯捷、郑挺、邱在贵、于敏为其他直接负责人员。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根据原《证券法》第一百七十七条、《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的规定,我会决定:

  一、对丹化股份给予警告,并处以30万元罚款;

  二、对梁健给予警告,并处以30万元罚款;

  三、对林熹给予警告,并处以10万元罚款;

  四、对姚琳、王卫岗、官强、高宏分别给予警告,并处以5万元罚款;

  五、对赵向东、孙凯捷、王福成、郑挺、邱在贵分别给予警告,并处以3万元罚款;

  六、对于敏给予警告。

  特此公告。

  丹东化学纤维股份有限公司

  2010年2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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