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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销商岂能与上市公司结成利益共同体

  熊锦秋

  

  自2009年推行新股发行体制改革以来,新股上市首日收盘价与发行价的溢价幅度逐渐降低,新股定价的市场化机制正在逐步形成。但问题是,新股发行市盈率过度偏离同期市场平均市盈率或老股估值水平,就连一些大盘股如招商证券中国化学等发行市盈率也超过40倍。

  通常的股票市场,由于IPO企业在上市之前不是公众企业,投资者难以把握企业的真实价值,企业也不知道自身在投资者的心中到底有多大价值,新股发行价为此难以过度偏离二级市场估值中枢,甚至折价发行,这正是形成IPO折价现象(又称IPO抑价,也即IPO新股首个交易日收盘价格要高于其发行价格)的一个重要原因。当然,对IPO折价的成因,国内外研究者也还提出过诸如“二级市场过度投机,承销商托市行为”等解释。而目前A股市场IPO新股发行价远高于二级市场估值中枢,且上市首日破发的很少,如此IPO抑价现象形成的原因,显然并非一级市场的折价因素,那就只能从“二级市场过度投机,承销商托市行为”等因素中寻找了。

  在发达国家的老牌股市上,承销商托市并非见不得光的行为,比如绿鞋期权,其实就是一种托市机制,另外,承销商也可直入二级市场买股托市。对此,美国SEC有具体要求:有意托市的承销商必须在招股说明书中披露这一意向,同时托市价格不能超过发行价或其他交易商的最高报价,托市时间不能超过一定天数等等。在沪深A股市场,1996年《关于禁止股票发行中不当行为的通知》也曾规定,“证券经营机构在争取承销项目的过程中,不得向企业允诺在股票上市后维持其股票价格”,但目前这个文件已被废止,取而代之的《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则没有相关针对性的条文,客观上使得目前承销商托市处于灰色地带。事实上,类似的托市行为从不曾绝迹。多年前不就有上市公司将部分募集资金交与承销商投资证券,甚至操作自家股票的事情么?

  现实中,人们一边指责参与询价的机构报价过高,另一边却一次又一次乐此不疲追随询价机构的高报价参与申购,造成这个看似奇怪的现象的关键,是中签后在新股上市首日甩卖总有一定回报,而这可能要归功于承销商的托市。承销商托市,既是出于维护其声誉考虑,事实上也可维系新股不败的神话。如此,投资大众就将惯性追随询价机构报出的高价参与打新,新股不愁卖,承销商就根本不必考虑股票承销风险的产生。

  另外,在目前的规则下,如果上市公司募集资金越多,则承销商承销收入也就越多,承销商与上市公司利益连接机制过于紧密,而保荐机构兼作主承销商,以及主承销商或其关联企业参股拟上市公司的现实做法,更使得证券中介机构与拟上市公司成为利益共同体,这都将促使承销机构尽全力帮助拟上市公司争取募集更多的资金。《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规定,“证券发行的主承销商可以由该保荐机构担任,也可以由其他具有保荐机构资格的证券公司与该保荐机构共同担任”,但在现实中,保荐机构与主承销商通常是同一家。由于股票承销能带来高额收入,受利益诱惑,保荐机构总会尽力美化拟上市公司,这就不排除将一些低质公司推荐上市的可能了,从而偏离其本应秉持的公正独立立场。另一方面,1996年《证券经营机构股票承销业务管理办法》第十五条规定,“证券经营机构持有企业7%以上的股份,或是其前五名股东之一,不得成为该企业的主承销商或副主承销商”,但同样此办法已被废止,取而代之的《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却难觅相关规定。

  鉴于此,笔者在此提出如下建议:

  第一,因为《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出台的同时,以前的一些相关文件被废止,但诸多需要规范的事项情却没有在这个《办法》中得以体现,所以,这个《办法》需要尽快完善补充。

  第二,出台制度规范承销商的托市行为。

  第三,承销商之所以敢于高价托市,关键是主力收集新股炒作筹码费时较短,新股操纵概率更高,投资者难以弄清哪个新上市股票能成为下一个主力操纵标的,因此一有托市盘,投资者就可能把它当作操纵盘,跟风盘自然涌现。为此,必须严厉打击新股的市场操纵和投机行为,要让操纵者付出惨重代价,而不是简单限制这些账户一段时间交易资格了事,同时也要系统铲除二级市场操纵投机土壤。

  第四,设法疏离主承销商与拟上市公司过于紧密的利益联结。从制度上减弱承销商承销收入与上市公司圈钱多少之间的关联度,同时规定保荐人与主承销商不能为同一家, 保荐人不能保荐自身(或关联企业)有任何参股的公司上市,主承销商也不能承销自身(或关联企业)有任何参股的公司股票发行。

  (作者系资深经济研究人员,现居河北秦皇岛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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