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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出台支持私募股权基金发展优惠政策

http://www.sina.com.cn  2010年01月27日 03:40  中国证券报-中证网

  王曦

   辽宁省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等部门日前联合出台的《关于加快私募股权投资发展的实施意见》指出,凡是在辽宁省注册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和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企业,在工商注册、税收等方面享受相应的优惠政策。

   在税收方面明确了以有限合伙形式设立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和管理企业的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采取“先分后税”方式,由合伙人分别缴纳所得税。其中,执行合伙事务的自然人普通合伙人,按“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应税项目,适用5%—35%的五级超额累进税率,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不执行合伙事务的自然人有限合伙人,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税项目,适用20%税率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

   鼓励、支持从事创业投资业务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或管理企业备案,凡符合相关条件的,可按其对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投资额的70%抵扣该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

   辽宁省金融办有关负责人表示,辽宁省政府金融办还将重点做好三方面工作。一是建立辽宁股权投资基金中心,为在辽设立股权投资基金及管理机构提供信息咨询、对接交流和商务办公等服务,配合有关部门引导股权投资基金及管理机构相对集聚发展。二是指导组建辽宁省私募股权投资行业协会,加强沟通联系,打造信息平台,促进行业自律管理,规范引领行业发展。三是加强股权投资机构和拟上市公司间的信息沟通和对接,提高投资成效,促进企业上市。同时拓宽股权投资的退出渠道,促进行业实现可持续发展。(王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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