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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批融资融券试点券商净资产门槛50亿元

http://www.sina.com.cn  2010年01月23日 14:22  北京日报

  本报讯(记者窦红梅)昨天晚间,中国证监会发布《关于开展券商融资融券业务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规定首批申请试点的证券公司应该符合六大条件,其中最近6个月净资本应均在50亿元以上,高于原规定12亿元的门槛。

  指导意见要求:首批申请试点的券商应在最近6个月净资本均在50亿元以上,同时还需具备多个条件,如最近一次证券公司分类评价为A类;具备开展融资融券业务所需的自有资金和自有证券,自有资金占净资本的比例相对较高;以开发完成融资融券业务交易管理结算系统,并通过了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公司组织的全网测试;融资融券业务试点实施方案通过了中国证券业协会组织的专业评价;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第三方存管有效实施,账户开立、管理规范,客户资料完整真实,建立了相关客户分类管理和服务体系等。

  证监会有关负责人介绍,试点券商不应出现客户资产被挪用等侵害客户权益的情形,包括因公司原因出现的群体性事件、恶性个案或导致客户频繁上访、群访,以及频繁发生信息安全事故或发生信息安全重大事故。证监会将对首批证券公司申请开展融资融券业务进行审批。成熟一家,批准一家。

  “首批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试点取得成效后,将适时逐步放宽试点的条件。”证监会明确,将兼顾不同类型和不同地区的证券公司,分期分批地扩大融资融券试点范围。最近一次证券公司分类评价为B类以上、净资本充足的证券公司可以根据自身实际情况,按照《试点办法》的要求进行相应准备。

  据悉,证监会要求,试点期间,开展融资融券业务的证券公司在按规定扣减净资本的同时,还应按照不低于融资融券业务规模50%的比例计算业务风险资本准备;应当严格遵守使用自有资金和自有证券从事融资融券业务的要求,用于融券业务的自有证券必须是金融资产科目内“可供出售金融资产”项目下的标的证券;应当在证券交易所规定的范围内,审慎确定本公司的标的证券和可充抵保证金证券名单;应当维护行业有序竞争,合理规定本公司融资融券业务客户授信额度、期限、融资利率和融券费率。

  对于投资者关注的“开户门槛”问题。证监会要求券商,“要了解客户的身份、财产与收入状况、证券投资经验和风险偏好,进行客户筛选,防止风险承担能力和投资经验不足的客户介入融资融券业务。”此外,投资者还须签订真实有效的融资融券合同及融资融券交易风险揭示书。券商须明确、客观地向客户告知参与融资融券业务的权利、义务和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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