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券商董事长总经理代为履职事项明确

  ⊙记者 周翀 ○编辑 刘玉凤

  中国证监会日前发布《证券公司行政许可审核工作指引第2号》,对证券公司董事长、总经理不能履行职务或者缺位时,公司临时决定人员代为履职的规定进行了明确。

  《指引第2号》规定,券商董事长缺位,由公司副董事长或者具有董事长类人员任职资格或者经理层人员任职资格的人员代为履行职务;总经理缺位,由公司副总经理或者具有经理层人员任职资格的人员代为履行职务。特殊情形的,也可以由只具备基本条件而无任职资格的人员代为履行董事长或者总经理的职务。

  对于无任职资格人员代为履职情况,证监会决定予以严格监管:券商住所地证监局应当要求该证券公司按不低于规定比例的二倍计算各项风险资本准备,如因此出现风险控制指标不符合规定标准的,券商将被责令限期改正,未按期整改的,将被采取进一步监管措施。同时,股票自营业务规模不得高于净资本的50%,并按调整后的风险资本准备要求监控公司的风险控制指标。

  另外,券商董事长、总经理均不能履行职务或者缺位,由他人代为履行职务的,代为履行职务期间,证监会对证券公司提出的新业务、新产品、新网点行政许可申请实施冷淡对待(即不受理申请,已受理申请的,中止审核)。

  证券公司董事长、总经理其中之一不能履行职务或者缺位,由只具备基本条件而无任职资格的人员代为履行职务的,超过6个月,未能选聘具有任职资格的人员担任董事长或者总经理,自逾期之日起,对证券公司提出的新业务、新产品、新网点行政许可申请实施冷淡对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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