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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转让限售解禁股所得征税有三方面影响

  ⊙国泰君安证券研究所

  ⊙国泰君安证券研究所

  

  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和证监会联合发布了关于个人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根据通知,自2010年1月1日起,对个人转让限售股取得的所得,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适用20%的比例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

  作为征税标的限售股范围,《通知》中共列示了三类限售股,并非所有限售股转让都将征税:对个人转让限售股取得的所得,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适用20%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对于市场中限售股转让主体———法人,并不在征税范围内。

  关于《通知》实施后对市场的影响,我们认为,《通知》表明监管层对于通过税收政策调节个人收入差距不断扩大、抑制“大小非”和“大小限”大量减持的态度。在短期内,《通知》对投资者的心理影响大于其实质效果。

  2009年市场经历了限售股解禁洪峰,而2010年投资者面临的解禁压力不减反增。按2009年12月31日收盘价计算,2010年全部限售股解禁市值高达6.03万亿元,相比2009年5.87万亿元的解禁市值略增长2.76%。从解禁类型看,与2009年类似,2010年解禁主力仍是首发原股东限售股和股改限售股。不过首发原股东限售股2010年解禁市值占比高达77%,远高于股改限售股的15%,两者之间的差距较2009年进一步扩大,新老划断后的“大小限”是2010年限售股解禁绝对主力。

  我们统计了2009年上市公司公告的股东减持情况(由于只有上市公司股东减持数额累计达到一定比例才需发布公告,因此本部分为不完全统计)发现,2009年共发布2225个减持公告涉及504家上市公司,其中属于个人(包括公司高管)减持公告共328个涉及96家上市公司。个人减持公告的减持金额高达114.76亿元,但仅占全部公告减持金额的11.27%。值得注意的是,在遭受减持的上市公司中,中小板上市公司个人减持金额占比(31.38%)远高于主板市场上市公司(9.07%)。

  总体而言,《通知》的影响在于三个方面:第一,面对2010年市场巨大的解禁压力,《通知》的实施压缩了部分上市公司股东减持的利润空间,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减少“大小非”和“大小限”减持带来的抛压;第二,由于市场减持主力是上市公司法人股东而非自然人股东和上市公司高管,因此《通知》实施后带来的短期影响有限;第三,中小板和创业板上市公司中的自然人股东数量远高于主板市场,因此受到《通知》的利好影响更为显著。

  (编辑 姚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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