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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售股转让所得征税适时而出

http://www.sina.com.cn  2010年01月05日 02:03  证券日报

  本报超前呼吁甘作马前卒

  自2009年9月15开始,证券日报连续刊发的关于“大小非”自然人减持所得应纳税的系列报道,引起市场巨大反响,起到舆论先导作用

  □ 本报记者 许 洁

  自然人转让限售股所得要按20%征税!

  这一政策的出台,被业界认为是2010年A股市场迎来的第一个利好。

  著名经济学家华生评价说:“改变劳动所得和资本所得在GDP(国内生产总值)中的比例关系,使得法人‘大小非’和个人‘大小非’在纳税方面走向公平。这次政策堵住了这个漏洞,也是盯着创业板个人股东越来越多、转让股票不需缴纳一分税的现象。”

  这一政策出台并实施看似很突然,事实上,《证券日报》在2009年9月起连续刊发的关于“大小非”自然人减持所得是否纳税的报道,已引起舆论和市场的巨大反响。

  早在2009年9月15日,《证券日报》记者独家报道了《传国税总局盯住陈发树 减持紫金矿业是否纳税成焦点》。文中直接发问:陈发树作为“大小非”中的自然人股东,减持紫金矿业股票套现近30亿元是否要纳税?该文一经刊出迅速被新浪、搜狐、凤凰网等在显著位置转载,网友则纷纷留言讨论。包括《人民日报》在内的各大主流媒体也纷纷转载或跟进报道。一位业内人士说,近三十年来《人民日报》点名质疑企业老板的例子极为少见,可以想象各界对此事的炽热关注。

  当时对本报上述报道的质疑声也时有所闻。有人认为这一举措是“劫富济贫”,甚至连陈发树的发言人也表示“小非”中自然人减持不缴税是合情合理合法的。其依据是国家税务总局分别于1994年6月、1996年12月和1998年3月下发的《关于股票转让所得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的通知》、《关于股票转让所得1996年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的通知》和《关于个人转让股票所得继续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的通知》中规定,从1994年起,对股票转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但是,《证券日报》记者顶住重重压力,以前瞻性的眼光坚持了“大小非”自然人减持应纳税这个报道方向。

  2009年9月18日,本报记者从知情人士处独家获悉国税总局对“大小非”减持和个人炒股征税的指导方针已经出来了,并且该知情人士表示对“大小非”自然人股东减持征税是必然的了!旋即,《传国税总局对大小非减持过程中偷露税问题进行查处》以及《董登新王素荣激辩是否应该立即向个人大小非征税》两篇文章同时刊出,本报记者邀请两位财税专家,通过辩论的形式对 “大小非”自然人纳税问题进行了深入和多层次的探讨。该文不但获得了业界的认同,亦被各大财经网站转载,最重要的是还获得了投资者的赞同,有不少投资者致电本报向记者咨询和讨论征税事宜。

  9月21日,《“大小非”自然人股东套现必须缴纳20%所得税》再次见诸报端。文章中,本报直接提出应该对“大小非”自然人减持征收20%个人所得税。这与现在刚出台的政策可谓“不谋而合”。

  该文观点清晰,一针见血:财税字[1998]61号文的暂免《通知》是在1998年出台的,不应该适用于“大小非”个人股东减持所得范围。因为该通知出台时,国内的证券市场尚未进行股权分置改革,也不存在“大小非”,因此当时规定的“个人转让上市公司股票取得的所得”不包括股改之后的“大小非”自然人股东。而只仅仅针对从二级市场买入再卖出的炒股个人。“大小非”减持也不属于个人炒股所得,而是属于国家税务总局2009年最新规定的个人股权转让范围之列,必须缴纳20%的个人所得税。

  对此,依然有人不服,新华都总裁助理李欣甚至提出“套现的钱在年底之前用于再投资的话就不用交税”。针对这一观点,《证券日报》记者再次采访了中国社科院财政与贸易经济研究所专家,并刊发了《小非减持应该征税 征税与再投资无关》一文。

  上述系列报道在资本市场引起了强烈反响。随着众多主流媒体纷纷转载本报系列文章,“大小非”自然人减持纳税也就成为了当时最热门的话题之一,也是必成为2010年的关键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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