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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吸引外资PE政策出台 合伙制成亮点

http://www.sina.com.cn  2010年01月04日 18:45  中证网

  记者4日从北京股权投资基金协会获悉,由北京市金融工作局联手北京市商务委、市工商局、市发改委制订的《在京设立外商投资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企业暂行办法》于4日公布。其中规定的“在国家政策允许的情况下,可在北京市设立合伙或者其他非公司制形式的外商投资的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企业”和对外资PE进行资金支持成为最大的亮点。

  业内人士认为,这一政策使外资在京设立合伙制股权投资企业有了更多的发挥空间,也使北京在吸引外资PE方面与上海、天津等城市站在同一起跑线上。

  去年6月份,上海浦东新区公布《浦东新区设立外商投资股权投资管理企业试行办法》,成为国内首个允许外资股权私募投资(PE)和风险投资(VC)等以“股权投资管理企业”身份进行合法登记注册的地区。但允许PE管理公司采用合伙制的政策仅限于国内资金,对于外资PE在内地设合伙企业,直到去年12月初《外国企业或者个人在中国境内设立合伙企业管理办法》公布,才在政策上予以明确。

  北京《暂行办法》第三条规定,“外国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者自然人可以同中国的公司、企业、其他经济组织以中外合资形式依法设立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企业,也可以外商独资形式依法设立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企业。”这意味着,外资PE也可以在北京以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企业名称进行登记注册。

  《暂行办法》另一个实质性优惠是“由北京股权投资发展基金给予资金支持”。其第八条规定,符合国家及本市产业政策、具有行业公认的优秀管理团队、符合北京市股权投资发展基金支持方向的外商投资的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企业,可由北京股权投资发展基金给予资金支持。

  此外,《暂行规定》对管理企业及其高管人员提出了更加严格的 “信用”要求,其第四条规定,在最近5年内没有违规记录或尚在处理的经济纠纷诉讼案件,且个人信用记录良好。高管人员的任职条件应由北京市股权投资基金业行业自律组织证明。对已有外商投资企业变更为外资PE管理企业也提出了严格的信用要求,第五条规定,“近5年应无违法违规记录或者尚在处理的经济纠纷案件。”

  《暂行办法》还规定,设立外商投资的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外商投资的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企业应以有限责任公司形式设立,允许公司名称中使用“基金管理”字样。外商投资的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企业注册资本应不低于200万美元。外商投资的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企业经营范围为“接受其他股权投资基金委托,从事非证券类的股权投资管理、咨询”,不得从事其他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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