顾鑫
ST洛玻(600876)公告,截至目前,公司仍与洛阳龙新玻璃有限公司的股东新安发达协商不成,鉴于收购协议已失效,公司决定放弃执行收购洛玻集团所持洛阳龙新玻璃有限公司50%股权的协议,并要求洛玻集团于2009年12月31日前返还收购价款3500万元。
ST洛玻曾于2007年10月22日发布公告,宣布向中国洛阳浮法玻璃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有条件收购其所持有的洛阳龙新玻璃有限公司50%股权,并签署《股权转让合同》。根据协议,收购生效的先决条件除龙新公司的另一方股东新安县发达建设投资有限公司放弃其按照龙新公司章程规定优先购买权及龙新公司股东会批准外,其它已满足。
在收购协议签订后,洛玻集团即通知了新安发达股权转让情况,要求其确认放弃优先购买权,新安发达没有答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洛玻集团及ST洛玻据此认为新安发达已经同意转让并放弃优先购买权。其后,在洛玻集团提议召开龙新公司股东会就股权转让及修改龙新公司章程进行修改时,新安发达提出不同意转让并拒绝出席会议,致使龙新公司股东会未能召开并办理股东变更登记。
由于先决条件得不到满足,收购截至目前并未完成。根据收购协议的约定,如收购协议生效的先决条件未能于2008年3月31日或之前或甲、乙双方书面同意的其他时间实现,收购协议立即失效,且任何一方都无权要求对收购协议的任何履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