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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国企绩效评价实施细则出台

  证券时报记者 郑晓波

  本报讯为加强对金融类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的财务监管,财政部近日印发了《金融类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绩效评价实施细则》,推进金融类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的绩效评价工作。

  今年2月,财政部发布了《金融类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绩效评价暂行办法》,此次发布的《实施细则》则是对上述《办法》的进一步细化。此前,《办法》明确金融企业的绩效评价指标具体包括盈利能力、经营增长、资产质量、偿付能力四个指标,《实施细则》则进一步明确,为了确保绩效评价工作的真实、完整、合理,金融企业可以按照重要性和可比性原则对评价期间的基础数据申请进行适当调整,有关财务指标相应加上客观减少因素、减去客观增加因素。可以进行调整的事项主要包括以下四项:

  一是金融企业在评价期间损益中消化处理以前年度资产或业务损失的,可把损失金额作为当年利润的客观减少因素;二是金融企业承担政策性业务对经营成果或资产质量产生重大影响的,可把影响金额作为当年利润或资产的客观减少因素;三是金融企业会计政策与会计估计变更对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可把影响金额作为当年资产或利润的客观影响因素;四是金融企业被出具非标准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的,应当根据审计报告披露影响经营成果的重大事项,调整评价基础数据;金融企业申请调整事项对绩效评价指标的影响超过1%的,作为重大影响。

  《实施细则》还进一步明确,金融企业经济效益上升幅度显著,以及发放较多涉农贷款、中小企业贷款的,给予适当加分,以充分反映不同金融企业努力程度和社会贡献。同时,对被评价金融企业所评价期间(年度)发生重大资产损失事项、重大违规违纪案件,或发生造成重大不利社会影响的事件,不按照规定提供财务会计信息,或提供虚假财务会计信息将扣分。

  今年10月份,财政部曾发布了30余家金融国企2008年的绩效评价结果。评价结果显示,交通银行以95.47分位列银行业金融国企的榜首,中国人寿以87.56分排在保险行业的第一位,中信证券则以77.03的得分名列证券业首位,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97.12分摘得金融业第一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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