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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珠控股股份有限公司2009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股票简称:中珠控股 证券代码:600568 编号:2009-044

  中珠控股股份有限公司2009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特别提示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本次会议无否决或修改提案的情况;

  ● 本次会议无新提案提交表决;

  一、会议的召集、召开情况

  (一)会议召开时间:

  现场会议时间:2009年12 月14日上午10:00;

  (二)现场会议召开地点:

  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园28号

  湖北瑞珠制药有限公司二楼会议室

  (三)召开方式:现场投票的方式;

  (四)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五)现场会议主持人:叶继革先生;

  (六)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范意见》、《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七)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会议。

  二、会议出席情况

  参加本次会议具有表决权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共5人,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84,892,000股,占公司总股份的51.00%。

  三、提案审议及表决情况:

  根据《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本次会议采取现场投票表决方式审议通过了本次股东大会会议议题,议案表决结果如下:

  1、审议通过《关于公司董事会换届选举的议案》;

  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由9名董事组成,根据董事会提名委员会的审查及建议,经股东大会审议,同意公司董事会提名的叶继革先生、陈德全先生、陈小峥先生、黄祥萍女士、罗淑女士、关明芬女士、胡华夏先生、赵言顺先生、王春友先生为第六届董事会董事。其中胡华夏先生、赵言顺先生、王春友先生为公司独立董事,董事任期自股东大会决议通过之日起三年。

  表决情况: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84,892,000股,同意84,892,000股,占本次会议表决股份总数股100%;反对0股,占本次会议表决股份总数股的0%;弃权0 股,占本次会议表决股份总数股的0%。

  2、审议通过《关于公司监事会换届选举的议案》;

  同意第六届监事会由3名监事组成,其中职工监事1名,监事任期自股东大会决议通过之日起三年。

  公司决定选举颜建先生、黄冬梅女士为公司第六届监事会监事候选人;其中何晓燕女士为公司职工代表大会推选的职工监事候选人。

  表决情况: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84,892,000股,同意84,892,000股,占本次会议表决股份总数股100%;反对0股,占本次会议表决股份总数股的0%;弃权0股,占本次会议表决股份总数股的0%。

  3、审议通过《关于投资珠海中珠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关联交易议案》

  同意公司向本公司第一大股东珠海中珠股份有限公司及关联方珠海经济特区西海集团有限公司,投资购买其分别合法持有的珠海中珠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20%和5%的股权。

  本次交易的价格,根据中京民信(北京)资产评估有限公司资产评估报告(京信评报字(2009)第020号),对所投资购买股权的公司2009年3月31日的市场价值进行评估确定。中珠股份所持中珠房产20%股权评估值为人民币85,142,100.00元,西海集团所持中珠房产5%股权评估值为人民币21,285,500.00元,共计人民币106,427,600.00元。

  表决情况:关联股东回避表决。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6,292,000股,同意6,292,000股,占本次会议表决股份总数股100%;反对0股,占本次会议表决股份总数股的0%;弃权0 股,占本次会议表决股份总数股的0%。

  4、审议通过《关于控股子公司购买资产的关联交易议案》

  同意公司控股子公司珠海中珠澳峰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向珠海中珠股份有限公司购买位于广东省珠海市南屏科技工业园屏东六路的一宗工业用地及两项房屋建筑物。

  本次交易房屋建筑物和土地使用权的价格,根据中京民信(北京)资产评估有限公司资产评估报告(京信评报字(2009)第019号)2009年10月31日为评估基准日的评估值确定,评估值为704.85万元,其中房产155.29万元,土地使用权549.56万元。

  表决情况:关联股东回避表决。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6,292,000股,同意6,292,000股,占本次会议表决股份总数股100%;反对0股,占本次会议表决股份总数股的0%;弃权0 股,占本次会议表决股份总数股的0%。

  四、律师见证情况

  湖北正信律师事务所潘玲、漆贤高律师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并出具了《湖北正信律师事务所关于中珠控股股份有限公司2009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认为“中珠控股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和中珠控股《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中珠控股股份有限公司2009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决议;

  2、湖北正信律师事务所关于中珠控股股份有限公司2009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中珠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九年十二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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