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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遵照最高人民法院院长下达的执行死刑的命令,将利用职务之便大肆贪污、挪用公款的中国银河证券有限公司北京望京西园营业部原总经理杨彦明执行死刑。
根据上述法院认定的犯罪事实,杨彦明贪污公款共计6912万余元,挪用公款共计2540万元。
2005年12月,北京一中院一审判决,以贪污罪、挪用公款罪,数罪并罚判处杨彦明死刑。此案经过北京一中院和北京高院两次审理,虽然杨彦明一直拒不交代其贪污、挪用公款的下落,但他终究难逃法律的严惩。(新华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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