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证网讯 证监会、国家保密局和国家档案局13日联合发布了《关于加强在境外发行证券与上市相关保密和档案管理工作的规定》,以加强境外上市公司、证券公司和证券服务机构保守国家秘密和档案管理工作,保障国家经济安全,保护社会公共利益。
《规定》共十二条,对境外发行证券与上市相关保密和档案管理工作作了具体规定。主要包括六个方面的内容:一是要求境外上市公司以及提供相关证券服务的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增强保守国家秘密和加强档案管理的法律意识,建立和完善专项规章制度,加强对有关人员的教育和管理,认真落实各项具体措施;二是境外上市公司在境外发行证券以及在境外上市的过程中,向有关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和境外监管机构提供必要资料时,应当兼顾资本市场信息公开透明的原则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三是境外上市公司在与有关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签订服务协议时,应当依照《保守国家秘密法》等法律法规及《规定》,对有关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承担保密义务的范围等事项作出明确的约定;四是要求在境外发行证券以及在境外上市过程中,提供相关证券服务的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在境内形成的工作底稿等档案应当存放在境内,工作底稿涉及国家秘密、国家安全或者重大利益的,不得在非涉密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和传输;未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也不得将其携带、寄运至境外或者通过信息技术等任何手段传递给境外机构或者个人;五是证监会、国家保密局和国家档案局等有关主管部门建立协作机制,在各自的职权范围内依法对在境外发行证券与上市过程中涉及保密和档案管理的有关事项进行监督检查,检查方式包括现场检查和非现场检查;六是明确规定证监会负责就在境外发行证券、上市保密和档案管理工作涉及的跨境证券监管事宜,与境外证券监管机构和其他相关机构开展交流与合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