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时报记者 周荣祥
本报讯 国家发改委、民航局昨日明确,燃油附加与国内航空煤油综合采购成本将实行联动。根据该机制,现行统一规定燃油附加收取标准,将改为航空公司在联动机制规定范围内,自主确定是否收取燃油附加,以及具体收取标准和出台时间。该机制自11月14日起实行。
联动机制延续了2005年8月以来国内航线收取燃油附加的测算办法:以国内航空煤油价格每吨4140元为基准油价。当国内航空煤油综合采购成本低于基准油价时,停止收取燃油附加;超出基准油价时,在航空公司自行消化部分成本增支因素的前提下,适当收取燃油附加,燃油附加最高标准根据航空煤油综合采购成本变动情况适当调整。
两部门特别强调,对航空煤油综合采购成本超出基准油价造成的成本增支,航空公司自行消化比例不少于20%;因航空煤油综合采购成本降低需下调或停止收取燃油附加时,应在自航空煤油综合采购成本调整之日起5日内完成。
发改委、民航局有关负责人表示,联动机制实行后,不同航空公司燃油附加收取标准可能出现一定差异,广大消费者可以自主选择,更有利于促进航空运输市场竞争,形成合理的票价和燃油附加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