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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监会对工作人员约法九章

  不得买卖股票和从事期货交易;离职后须遵守回避规定

  证券时报记者 于 扬

  本报讯 中国证监会昨日发布施行《中国证监会工作人员行为准则》。《行为准则》共9章33条,对证监会工作人员在日常工作、监管中行为提出明确的规范和要求。

  与《守则》相比,《行为准则》更加符合现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内容上更加具体和明确,也更加有利于接受社会监督。《行为准则》除对证监会工作人员应遵守的基本准则予以明确外,还分别从依法监管、勤勉尽责、公正廉洁、保守秘密、回避等几个方面对工作人员的行为予以规范要求。

  《行为准则》特别提出工作人员在公正廉洁方面应严格遵守的五项“铁律”:应遵守国家廉政规定和证监会廉政纪律;不得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本人、亲属和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不得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礼金和各种有价证券、支付凭证,不得违反规定收受礼品;不得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以及旅游、健身、娱乐等活动安排,不得接受或者无偿借用监管对象提供的交通工具、通讯工具其他设备物品;不得买卖股票和从事期货交易。

  在“保守秘密”方面,除规定工作人员不得泄露证券期货交易内幕信息等外,还特别规定工作人员不得违反规定私自接受媒体采访,不得发表或散布与党和国家路线方针政策、证监会重大决策不一致的议论。

  针对业界关注的证监会官员离职后到基金公司、证券公司任高管的情况,《行为准则》明确“工作人员离职后,在规定期限内应当遵守中国证监会回避规定,不得违反规定在监管对象中任职”。据介绍,证监会领导人员离职需要在三年“冷冻期”满后方能在监管对象中任职,一般人员的“冷冻期”为一年。

  证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表示,近几年来,证监会依据法律法规,调查了部分工人人员违反工作人员守则的个案,如王小石案件。但从统计数据看,中国证监会系统工作人员案发率仅在0.3‰-0.5‰,远远低于全国党政机关平均案发率。

  该负责人还举例指出:“在王小石案件中,实际上他对其所帮助联系的公司在上市过程中并没有起到什么作用,不能改变发行审核的结果,如他曾经帮助联系的某公司经过严格审查,没有发现问题,是符合上市规定的,但他曾帮助联系过的另一家甘肃公司,则因材料不合格早已被发行部严格审核后退回。”该负责人强调,发行审核制度经过多年的改进,整个审核过程已受到多方面环节的监督,个人起不到决定性作用,每一环节、每一岗位都有监督,并突出多层级的审核决策,因此虽然有王小石的个案出现,但不能形成窝案、串案。

  至于证监会主板和创业板发审委委员是否接受《行为准则》的约束,该负责人表示,发审委会外聘任的委员虽然不是证监会工作人员,但是按照《行为准则》的要求,证监会也规定了严格的纪律、保密和廉政方面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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