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券商IPO标准调整 突出市场竞争力

  ⊙记者 张欢 ○编辑 衡道庆

  中国证监会近日发布《关于完善证券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有关审慎性监管要求的通知》,对2008年证券公司IPO上市有关审慎性要求的部分具体指标进行调整完善,新标准从强调持续盈利能力转化为强调市场竞争能力。

  据悉,国信、华泰、西部、红塔等券商已根据新规定上报了IPO申请,等待上会。

  券商IPO新标准将“具有较强的持续盈利能力”改为“具有较强的市场竞争力”,其中具体内容修订为:公司上一年度经纪业务、承销与保荐业务、资产管理业务等主要业务中,应当至少有两项业务水平位于行业中等水平以上或者至少有一项业务收入位于行业前十。

  其次,将“具有良好的成长性”审慎监管要求具体内容修订为:公司经纪业务、承销与保荐业务、资产管理业务等主要业务中,应当至少有一项业务净收入增长率近两年位列行业中等水平以上。

  此外,证监会也要求,证券公司IPO上市前须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监管要求,不存在或者已解决同业竞争等问题。证券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参股、控股证券公司不符合《关于证券公司控制关系的认定标准及相关指导意见》有关规定的,应当在证券公司申请IPO上市前完成整改。

  同时,证券公司控股的专门从事经纪业务、资产管理业务、承销与保荐业务的子公司上述三项业务的净收入可合并纳入母公司统一进行相关业务排名。各项业务排名情况以中国证券业协会公布的数据为准,行业中等水平采用行业中位数。

  中国证监会有关负责人在此前召开的“证券公司合规管理座谈会”上表示,拟对证券公司IPO上市的审慎性条件进行调整,主要是突出证券经纪、投资银行和资产管理业务的竞争力和成长性,以更好地体现证券公司为资本市场提供中介服务的功能和扶优限劣的政策导向。同时,也增强指标的可比性和规则的可操作性。

  “今后我们要持续评估证券公司IPO政策的实施效果,根据市场、行业的发展变化,适时完善这一政策,使更多证券公司在发展进步中获得IPO上市的机会”。负责人表示,市场在一定阶段内可容纳的上市证券公司,客观上也是有限的,即便不对证券公司上市设置条件,100多家证券公司也不可能在近年内全部上市。这些条件的设置,在客观上使得证券公司的上市可以更规范、有序,证监会不断根据市场和行业的状况,对政策适时调整,更好地适应行业发展和证券公司合理的需求。

  2008年5月,中国证监会机构部发布了《关于证券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有关问题的通知》,对证券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提出了审慎性监管要求。该《通知》要求,申请IPO上市的证券公司除符合法定条件外,还应具有较强的持续盈利能力、良好的成长性、较高的合规管理水平、有效的治理结构、较强的风险管理能力。通过审慎性监管要求,引导市场竞争力强、成长性好、风险管理能力高的证券公司上市,以期达到扶优限劣、积极平稳的效果。

  该《通知》发布以后,扶持新的优质券商上市开始摆上日程。2009年8月18日,光大证券登陆上海证券交易所,成为七年来首家上市的券商,招商证券发行申请也已过会,正等待获得发行核准文件。

  在支持优质券商平稳有序上市的同时,证监会考虑到行业反映利润增长率指标已不能客观真实反映证券公司成长性情况,并结合修订完善后的《证券公司分类监管规定》已使用了市场竞争力指标并得到全行业普遍认可的实际情况,决定对证券公司IPO上市有关审慎性要求的部分具体指标进行调整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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