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 年 10 月 27 日,公司第一大股东-辽源市财政局(以下简称“辽源财政”)与重庆隆鑫地产(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隆鑫地产”)、本公司、辽源辽河纺织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辽河纺织”)、重庆市新城开发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城开发”)、重庆联恩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联恩实业”)、重庆爱普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爱普科技”)和刘杰,就本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事宜进行了充分协商并正式签署《解除合同协议书》,签署日期:2009年10月27日,内容主要如下:
鉴于:
1、本协议各方于本协议签订前签署了重大资产重组相关协议,具体包括:(1)辽源财政、本公司、隆鑫地产、辽河纺织于2009年4月1日签订的《保证金协议》;(2)本公司与隆鑫地产于2009年4月1日签订的《账户共管协议》;(3)辽源财政、本公司、隆鑫地产、辽河纺织和新城开发于2009年4月28日签订的《确认书》;(4)辽源财政、本公司、隆鑫地产、辽河纺织与新城开发、联恩实业、爱普科技和刘杰于2009年4月28日签订的《重大资产重组框架协议》;(5)本公司与辽河纺织于2009年4月28日签订的《债务和资产转让协议》和《人员安置协议》;(6)辽源财政与新城开发于2009年4月28日签订的《限售流通股股份转让协议》;(7)本公司与新城开发、联恩实业、爱普科技和刘杰于2009年4月28日签订的《非公开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协议》。
2、现本公司虽积极与债权人等相关方沟通,但因多种原因尚未取得全部债权人关于公司债务转移和处置的有效法律文件,本次重大资产重组无法继续推进,本协议各方已经签署的相关协议实际无法继续履行。
经各方友好协商,决定解除相关协议并达成如下协议条款:
一、相关方于2009年4月1日签订的《保证金协议》、《账户共管协议》和《确认书》于本协议签订之日予以解除。
二、相关方一致同意,解除根据《账户共管协议》设立的共管账户,隆鑫地产此前根据《保证金协议》的约定已经支付到共管账户的保证金人民币
10,000,000元(大写人民币壹仟万元)按原值返还。隆鑫地产除按原值收回保证金外,不得再向本公司额外主张违约金或其他任何赔偿。
三、相关方于2009年4月28日签订的《重大资产重组框架协议》、《债务和资产转让协议》、《人员安置协议》、《限售流通股股份转让协议》和《非公开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协议》于本协议签订之日予以解除。
四、本协议由各方签字盖章后生效。在本协议生效后,本协议任何一方不得依据之前签订的相关协议向其他方主张任何权利。
公司所有公开披露的信息均以在指定媒体《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刊登的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辽源得亨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09年10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