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将择日另行宣判判决结果
证券时报记者 唐 晓
本报讯 日前,深圳罗湖区法院第二次开庭审理了原始股东魏锡华状告深圳发展银行(000001)一案,至此该案件庭审结束,法院并未当庭宣判判决结果。
今年8月份罗湖区法院首次开庭审理了该案件,由于原告提出“调查取证申请”,需进一步取证,该案件遂延期至近日第二次开庭。
该案件涉及的是原告魏锡华1988年10月购买的一张盖有深发展印章、编码为000272,并印有“一百股”、“一万港元”、“优先股票”、“深圳发展银行”等字样的股票。原告与被告双方律师就该张股票是否能作为股东身份的凭证展开了激烈辩论,此次庭审持续近4个小时。
原告律师李继、王长春认为,按法律规定股票持有人就是公司股东,原告持有深发展港币优先股票,其股东身份及权益应该得到法律保护,被告深发展当时实际发行的港币优先股是不记名股票,持有人就是深发展的股东。被告深发展代理律师则表示,深发展1988年发行的港币优先股是记名股票,且在深发展营业部发售,需以外币币种购买,所以原告诉称1988年在邮局门外摊点以人民币购得深发展股票纯属虚构。深发展股票转让需办理过户登记手续才能取得股东资格。而原告从未持票到深发展办理登记手续,所以原告不是深发展股东。
据被告律师所述及提供的证据,深发展曾于1988年、1989年分两次发行外汇优先股,深发展的外汇优先股股票经历了3个阶段:深发展最早于1988年3月发行的外汇优先股没有实物股票,只发了收款收据作为凭证;1988年9月深发展印制了股票,并发布公告要求股东凭收款收据及身份证前来换领实物股票———定额式股票;1989年7月再次发公告,通知股东把定额式股票换成一户一票制股票。
1991年,深发展允许外汇优先股以1:9比例转换为普通股,后又对未转换的158股实施赎回。据深发展代理律师称,目前仅剩23股外汇优先股尚未转换或者赎回,由两位股东持有,其中不包括魏锡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