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张股票是否为深发展当年发行的股票?魏锡华购买渠道是否合法?当年是否为记名式股票?当年股票是否能作为股东身份凭证?随着双方辩论围绕着这4大疑点展开,该张股票历史背景逐渐清晰。由于不少历史资料由被告深发展掌握,为了进一步了解当年实情,法庭在庭审过程中几次要求被告补充相关材料。
争议1:股票是否真实
此案的关键点在于,原告所持股票是否是真的,该股票否能作为股东的凭证。有趣的是,被告对股票的真实性始终不予确认,但又未在举证期限前申请鉴定原告所持股票的真假。
据了解,由于被告在举证期限内未提交鉴定股票真假的申请,按照法律规定,被告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即证明股票的真实性成立。
争议2:购买渠道是否合法
被告将辩论的重点放在原告购买股票这个过程的真实性、股票来源是否合法。被告向法院提交了1988年3月发行的10万股外汇优先股的股东名册,以及1989年发行的7万多股外汇优先股的股东名册。由于原告的名字以及所持股票编码均未登记在册,被告据此认为,原告并未参与股票发行过程。由于存在原告是否在股票交易阶段购买,从何购买等疑点,因此股票来源不明。此外,原告所称以人民币购汇,这在当时属于套汇、逃汇的行为。
原告对上述股东名册提出质疑,认为1988年深发展发行港币优先股时未完全进行登记,即便当初有登记,被告提交的股东名册不是最原始的登记表。
被告又提出,若原告通过转让获得股票,根据1986年发布的《深圳市国有企业股份化试点暂行规定》,“可买卖、赠予、继承股票,但转让应在本公司及代理机构办理。”
原告反驳称,被告当年发行并没有严格按照相关规定来规范发行,由于当时股票发行处于探索阶段,发行过程有许多不规范的地方。事实上,被告股票当年的合法销售渠道,就包括街边摊点。
原告律师还指出,发行不规范还体现在,当年外汇优先股从1988年3月份开始发行,然而被告相关发行办法7月份才出台;在登记环节方面,被告提供的股东名册显示当年登记并不规范,有许多购买者没有登记身份证号或者住址、电话,连重要的股票编码都没有登记。
被告律师认同了当年发行过程是“摸着石头过河”的说法。
争议3:是否为记名式股票
由于被告对原告所持股票的真实性不予确认,双方在法庭上就当年发行的股票是何种样式,是否是记名式股票也展开了辩论。
被告引述相关规定来证明当年发行的是记名式股票。被告称, 1986年发布的《广东省股票、债券管理暂行办法》以及《深圳市国有企业股份化试点暂行规定》均规定,股票采取记名形式。
不过被告表示并未看过定额式股票的票样,也找不到当年的票样,不能确定票面是否记载持有人姓名。“可能跟原告所持股票有点类似。”她表示。
跟上一条争议反驳原理类似,原告认为,当年的规定并不能证明当年就是这样发行的。
争议4:股票能否作为股东身份凭证
被告认为,深发展股票转让需办理过户登记手续才能取得股东资格。而原告从未持股票到深发展办理登记手续,所以原告不是深发展股东。
原告律师表示,被告当年发布的无数公告,要求持股票或缴股款收据或股东证参加会议、办理转换手续,既然被告称登记本身是股东身份的证明,股票不是凭证,为什么还要持股票参加。况且,按法律规定,不记名股票的持有人就是公司的股东,不需其他任何证明。
(唐 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