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时报记者 周 宇
本报讯 发改委、电监会和国家能源局三部门日前联合下发《关于规范电能交易价格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通知》从发电企业与电网企业的交易价格、跨省区电能交易价格以及电网企业与终端用户的交易价格等方面对电价行为进行了全面规范。
《通知》明确,发电机组进入商业运营前,水电调试运行期上网电价按照当地燃煤发电机组脱硫标杆上网电价50%执行,火电、核电按照80%执行;水电以外的可再生能源发电机组自并网发电之日起执行价格主管部门批复的上网电价。发电机组进入商业运营后,要严格执行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制定的上网电价。
《通知》指出,跨省、跨区域电能交易,送电省(区、市)电网企业的输电价格原则上不得超过每千瓦时3分钱。电网企业之间不得以降低发电企业上网电价为目的,在同一时点相互进行没有电能物理流量的虚假交易和接力送电。
《通知》强调,电网企业对电力用户的销售电价,要严格按照国家发改委颁布的电价标准执行。各级政府和电网企业不得自行提高或降低电力用户销售电价,不得自行以大用户直接交易等名义实行电价优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