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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部委联合规范电能交易价格行为

http://www.sina.com.cn  2009年10月16日 15:46  中证网

  中证网讯 国家发改委、电监会、国家能源局联合下发了《关于规范电能交易价格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通知》明确,发电机组进入商业运营前,水电调试运行期上网电价按照当地燃煤发电机组脱硫标杆上网电价50%执行,火电、核电按照80%执行;水电以外的可再生能源发电机组自并网发电之日起执行价格主管部门批复的上网电价。

  《通知》指出,跨省、跨区域电能交易,国家已规定价格的,要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的价格执行;国家尚未规定价格的,由送受双方参考送端电网平均上网电价和受端电网平均购电电价协商确定。送电省(区、市)电网企业的输电价格原则上不得超过每千瓦时3分钱。电网企业之间不得以降低发电企业上网电价为目的,在同一时点相互进行没有电能物理流量的虚假交易和接力送电。交易信息要及时向各利益相关方公布。发电机组进入商业运营后,要严格执行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制定的上网电价。

  《通知》强调,电网企业对电力用户的销售电价,要严格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颁布的电价标准执行。各级政府和电网企业不得自行提高或降低电力用户销售电价,不得自行以大用户直接交易等名义实行电价优惠。

  《通知》要求,拥有自备电厂的企业,应交纳国家规定的三峡工程建设基金、农网还贷资金、城市公用事业附加费、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资金等政府性基金及附加,并由当地电网企业负责代征并上缴。拥有自备电厂并与公用电网连接的企业,应向接网的电网公司支付系统备用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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