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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发树巨额套现应否缴税 专家建议尽快明确规定

http://www.sina.com.cn  2009年10月15日 13:21  法制日报

  本报记者 周芬棉

  紫金矿业两大自然人股东陈发树和柯希平减持套现超过50亿元,引发市场对于众多大小非减持股票套现应该缴税的大讨论。至今有关部门没有对此进行明确答复。

  记者近日采访权威税法专家、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中国法学会财税法学研究会会长刘剑文,他建议有关部门应及时出台相关规定,对大小非套现征税。

  大小非套现近2000亿自然人股东不交分文税款

  “按照股改的相关规定,持有上市公司非流通股票的股东,在经过一段时间后可以出售自己手中的股票,即减持套现,这在中国是特有的现象。”刘剑文说:“这些持有非流通股的股东,获得股票的价格极低,通过减持股票,获得了巨额收益。如此巨额的收益,不交分文税款,显失公平。”

  据WIND 资讯统计显示,自2006年6月19日三一重工拉开股改大幕以来,截至今年9月10日,沪深两市已有2597.22亿股股改限售股解禁,“大小非”累计减持股份已达到159.59亿股,套现金额约1941.24亿元,其中有32.09亿股是通过大宗交易平台减持的。这些大小非减持套现获得的巨额收益,没有向国家缴纳过一分钱税。

  “大小非减持问题并不是今天才存在,从一开始减持就在讨论它对市场的影响。”刘剑文说。

  但是,引发最近热议的是有“中国巴菲特”之称的陈发树。有分析认为,主要是因为他套现数额比较高。

  据紫金矿业公告,陈发树今年5月减持紫金矿业近1.5亿股,套现13亿元;2009年5月25日至7月1日,陈发树再次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竞价交易系统减持公司股票1.47亿股。自今年4月27日以来,陈发树减持套现已接近30亿元。紫金矿业另一自然人大股东柯希平,减持套现近20亿元。

  特定人物的非流通股票以极低价获得

  据调查,陈发树和柯希平共持有紫金矿业股票6亿多股,不仅数量巨大,而且价格极低,低到每股仅仅一角钱。

  这6亿多股紫金矿业股票,全部来自新华都工程有限公司。新华都工程以0.1元的面值价格,转让给陈发树3.5亿股紫金矿业股票,并以同样价格转让给柯希平2.6亿股。

  新华都工程公司为什么如此之傻?以如此低的价格转让股票?记者调查发现,原来,新华都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是陈发树自己控制的公司,他持有该公司51% 的股权;而柯希平则是厦门恒兴集团有限公司的实际控制人,这家公司持有新华都工程49%的股权。也就是说,新华都工程公司实际上是由陈发树和柯希平两个自然人股东出资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将新华都工程持有的股票转让给自然人,由此可以免去法人应交所得税的问题。

  “中国资本市场上,上市公司上市之前发行的原始股、上市之时的公开发行新股以及二级市场被投资者炒的股票,同样是一家公司股票,价格相差很大。”刘剑文认为,其中原始股的价格最低。

  9月18日,在由中国政法大学法与经济学研究中心主办的“经济增长的动力:法和经济学的视角”国际研讨会上,中国政法大学教授刘纪鹏指出,在我国企业改制上市过程中,有些公司仅改制后每年的现金分红派息,就可以完全抵扣购买原始股的成本。这就意味着,有些原始股的持有人,其实际购买的价格为“负”。而这种现象是相当普遍的。

  陈发树就是因为以价格很低的原始股进行套现,绕过法人缴纳所得税的问题,在获得了巨额收益后,先是大买青岛啤酒股票,之后于9月13日又斥资22亿元,成为云南白药第二大股东,一连串的非常之举,引爆了市场对于大小非应征税的话题。

  对大小非自然人征税法律规定应明确

  最近网上流传,称国税总局对大小非减持过程中偷漏税问题进行查处,甚至有消息称国税总局已将大小非减持的机构股东名单下放给各地国税局。

  国税局对作为大小非的机构严查所得税缴纳情况,没有任何问题。但是,当大小非是自然人时,是否要求其缴纳所得税,国税总局至今没有明确说法,而且在现今的法律规定中,这个问题也是不明确的,业界争议颇多。

  根据个人所得税法,股权转让所得须缴纳20%的个人所得税。但是,财政部与税务总局联合下发的《关于股票转让所得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的通知》、《关于股票转让所得1996年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的通知》以及《关于个人转让股票所得继续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的通知》等文件,国家对个人进行股票交易取得的收入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刘剑文认为,财政部与税务总局联合下发的这些通知,主要针对的是股票二级市场,即对股民炒股所得暂不征税,这是出于资本市场发展的考虑。而作为自然人的大小非减持股票所得,因为其成本低收益巨大,不征税显然有失公平。

  依据税收法定原则,刘剑文建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等相关监管部门应当联合发文,依据个人所得税法的原则和精神作出明确规定,对自然人大小非减持股票,征收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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