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时报记者 肖 渔
本报讯 针对各类券商落实“一参一控”政策,记者获悉,监管部门已区分不同情况并提出了一系列具体要求。
据了解,为具体执行“一参一控”政策,证监会有关部门设定了时限。最迟在2009年12月31日前各家券商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提交规范整改计划和承诺,2010年12月31日前应当完成上述承诺。针对中央汇金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及旗下中国建银投资有限责任公司系众券商的特殊情况,监管部门特别允许其最晚在2013年5月31日前全部完成规范工作以达标。
据证监会有关部门人士介绍,2008年3月证监会发布《关于证券公司控制关系的认定标准及相关指导意见》,明确证券公司“一参一控”政策。2008年4月,《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发布,规定“2个以上的证券公司受同一单位、个人控制或者相互之间存在控制关系的,不得经营相同的证券业务,但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另有规定的除外”;“证券公司经营证券业务不符合……规定的,应当在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期限内达到规定要求”。2008年9月,证监会统一部署各证监局下发通知,督促行业落实执行政策。
有关人士介绍说,在执行该政策时,首先是不得发生新的不符合政策规定的情形,其次是要从实际出发,认真妥善解决原有问题。对历史形成的多参、多控问题,给予合理的规范整改期;对特殊情况下政策性措施所形成的多参、多控,则将规范整改期限适当延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