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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决一参一控 应考虑历史和现实

  ⊙记者 周翀 ○编辑 朱绍勇

  

  2008年3月,证监会制定了“一参一控”的证券公司监管政策,发布了《关于证券公司控制关系的认定标准及相关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规定:“同一单位、个人,或者受同一单位、个人实际控制的多家单位、个人,参股证券公司的数量不得超过两家,其中控制证券公司的数量不得超过一家”。

  

  整合模式多样化

  在达标限期越来越近的当前,业界颇为关注市场上各“系”券商的整合方式,事实上,已有的操作已部分回答了上述问题。

  华泰-联合-信泰模式——今年7月30日,华泰证券获准正式吸收合并信泰证券,信泰证券所属20个营业部全部翻牌。8月25日,证监会审核通过“华泰联合证券有限公司”的名称,标志着华泰证券基本完成对联合证券的整合。经纪业务方面,华泰联合证券经营范围为广东等东南沿海及重庆等西部地区共12个省市,其余区域经纪业务划归华泰证券。投行业务方面,华泰证券和华泰联合证券按交易所划分,前者负责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后者负责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

  通乾-文新-中航模式——原持有海通证券、申银万国、五矿证券和兴业证券4家证券公司股权的深圳市通乾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已通过转让海通证券和申银万国股权的方式,达到政策要求;原持有申银万国、海通证券和东方证券3家证券公司股权的文汇新民联合报业集团,已通过转让申银万国股权的方式,达到政策要求。目前,中航集团为解决“一参一控”问题,航空证券股权也已挂牌待沽。

  

  特殊的政策性注资

  关于汇金和建银所持券商股权,有关专家认为,在综合治理期间,汇金公司和建银投资作为实施政策性重组的平台,通过注资、受让股权等方式,对若干家证券公司实施了重组。汇金公司和建银投资参与证券公司重组,是在综合治理的特殊背景下作出的阶段性政策安排,为化解证券公司风险、维护证券行业稳定起到了积极有效的作用。

  据熟悉当时情况的人士介绍,当时的注资是“特殊的政策性注资”。虽然注资具体方案不能一概而论,但总体来说,其特殊性表现在几个方面:一是通常对注资约定了退出的期限,有的在确定的退出时限之后,还约定给予注资方一定时间按照市场化原则出让股份;二是相关地方政府、其他股东等对于保证注资本金安全性提出了妥善安排,有的承诺协调股权转让成功,有的承诺保证资金使用成本,几乎都有注资期限届满时保证注资安全退出的条款设置。

  “正是由于这种特殊性的存在,使得当初的注资、受让行为不能等同于一般意义上的股权投资行为。因此,这类注资形成的股权的退出,也要考虑历史情况和现实情况。”一位当年参与注资方案制定的券商股东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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