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公告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本次会议召开期间无增加、否决或者变更提案的情况。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召开时间:2009年10月12(星期一)日上午10:00
2、召开地点:泰安市普照寺路5号,公司七楼会议室
3、召开方式:现场投票
4、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公司副董事长王志华先生(受董事长张奇先生委托)
6、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共计6人,代表公司股份225,237,124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26.09%。
7、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会议,德衡律师集团事务所房立棠律师、徐鹏律师对本次会议进行见证。
8、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二、提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经大会以记名方式逐项投票表决,通过了下列议案:
1、《关于更改公司名称的议案》;
根据公司实际工作的需要,公司将公司名称修改为:山东新能泰山发电股份有限公司(暂定名,最终名称以工商登记机关核定为准)。公司英文名称相应修改为:SHANDONG XINNENG TAISHAN POWER GENERATION CO.,LTD.
同意225,237,12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
2、《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根据公司实际工作的需要,公司将公司名称修改为:山东新能泰山发电股份有限公司(暂定名,最终名称以工商登记机关核定为准)。公司英文名称相应修改为:SHANDONG XINNENG TAISHAN POWER GENERATION CO.,LTD.
公司名称发生变化后,公司将对《公司章程》的相应条款进行修改。
原第一条 为维护山东鲁能泰山(3.350,-0.07,-2.05%)电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修改为:第一条 为维护山东新能泰山发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原第四条 公司注册名称:山东鲁能泰山电缆股份有限公司 英文注册名称:SHAN-DONG LUNENG TAISHAN CABLE CO., LTD.
修改为:第四条 公司注册名称:山东新能泰山发电股份有限公司 英文注册名称: SHANDONG XINNENG TAISHAN POWER GENERATION CO.,LTD.
同意225,237,12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
3、《关于西周矿业公司与华能泰安众泰发电有限公司预计2009年日常关联交易的议案》;
关联方原名称为山东众泰发电有限公司,现经工商登记机关核准变更为华能泰安众泰发电有限公司。
同意65,149,31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关联股东华能泰山电力有限公司回避表决。
4、《关于预计2009年日常关联交易的议案》;
同意65,149,31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关联股东华能泰山电力有限公司回避表决。
5、《关于委托替代发电关联交易的议案》。
同意65,149,31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关联股东华能泰山电力有限公司回避表决。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德衡律师集团事务所;
2、律师姓名:房立棠律师、徐鹏律师;
3、结论性意见:本次会议的召集及召开程序,出席本次会议的人员、召集人的资格及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均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会议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特此公告。
山东鲁能泰山电缆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00九年十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