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时报记者 贾 壮
本报讯 国家外汇管理局日前发布的《关于基金管理公司和证券公司境外证券投资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已取得QDII投资额度的证券经营机构,如两年内未能有效使用投资额度,外汇局有权对其投资额度进行调减。《通知》还明确,证券经营机构不得以任何形式转让或转卖投资额度给其他机构使用。
根据规定,外汇局将对QDII投资额度实行余额管理,证券经营机构境外证券投资净汇出额不得超过经批准的投资额度。证券经营机构可根据投资需要,在投资额度内投资于中国证监会许可的相关境外证券投资产品。证券经营机构可募集境内投资者的外汇资金,也可募集境内投资者的人民币资金购汇进行境外证券投资。境内投资者不得以外币现钞形式投资证券经营机构发行的相关产品。
《通知》简化了证券经营机构申请境外证券投资额度的程序和所需材料,缩短流程,提高工作效率。外汇局要求,申请境外证券投资额度的证券经营机构需要提交书面申请,包括申请人的基本情况,境外证券投资计划及拟申请投资额度等,并提交《境内机构境外证券投资基本情况表》,同时还要提交中国证监会有关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资格的批准文件以及外汇局要求的其他材料。
《通知》规定,境内托管人应凭国家外汇管理局投资额度批准文件为证券经营机构的相关产品开立境内托管账户。其中,以外汇形式募集的,需开立境内外汇托管账户;以人民币形式募集的,需开立境内人民币托管账户和境内外汇托管账户。境内托管人应为每只产品分别开立境内托管账户。同一产品下不同币种的外汇托管账户,视同为一个账户。
在资金汇兑管理方面,《通知》明确,境内投资者以自有外汇进行投资的,本金和收益汇回后,不得直接提取现钞或结汇,应由境内外汇托管账户经外汇清算账户、直销和代销外汇账户划至境内个人投资者本人外汇账户或境内机构投资者的原外汇账户。境内投资者以人民币资金进行投资的,本金和收益汇回后,应由证券经营机构持国家外汇管理局投资额度批准文件经境内外汇托管账户代为结汇后支付。
据国家外汇管理局披露的统计数据显示,截至今年8月末,国家外汇管理局共批准56家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QDII)境外证券投资额度559.51亿美元,QDII资金净汇出资金287.11亿美元。其中,批准12家基金管理公司和证券公司境外证券投资额度335.65亿美元,证券类QDII资金净汇出资金144.95亿美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