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记者 卢铮
国家外汇管理局10日发布《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外汇管理规定》,将单家QFII投资额度上限由8亿美元调整至10亿美元,将养老基金、保险基金、开放式中国基金等中长期QFII机构的本金锁定期缩短至3个月。截至今年8月末,外汇局共批准76家QFII共153.2亿美元投资我国资本市场。
外汇局有关人士表示,与2002年出台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外汇管理暂行规定》相比,《规定》新充实的内容主要涉及吸引中长期资金,便利投资运作和风险控制,以及强化资金汇兑管理与统计监测等。除调高QFII投资上限和缩短锁定期外,外汇局允许QFII机构开立不同性质和类型的资金账户;明确开放式中国基金管理原则,并在账户开立、锁定期管理、资金汇兑、申购赎回等环节给予了便利。
配合QFII新规的出台,外汇局同时对《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基金管理公司和证券公司境外证券投资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也作出相应调整。简化了证券经营机构境外证券投资申请程序,缩短流程;明确了对证券经营机构境外证券投资额度的余额管理原则。同时,规定取得投资额度的证券经营机构可投资于监管部门许可的各类境外证券投资产品。此外,为防止证券经营机构占有投资额度而不使用,《通知》还规定,国家外汇管理局有权调减两年内未能有效使用的投资额度。
截至2009年8月末,外汇局已批准76家QFII机构投资额度,共计153.20亿美元,QFII机构累计汇入资金138.46亿美元;共批准56家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QDII)境外证券投资额度559.51亿美元,QDII资金净汇出资金287.11亿美元。其中,批准12家基金管理公司和证券公司境外证券投资额度335.65亿美元,证券类QDII资金净汇出资金144.95亿美元。
单家QFII投资额上限上调2亿美元的消息被市场人士解读为利好。分析人士表示,此举意味着股票市场投资领域向外资的进一步开放,同时放松了对外汇资本的管制,意味着国家进一步推进资本项下管理。外汇局负责人表示,QDII和QFII制度配合,发挥了调节资金双向流动的作用,有利于促进国际收支平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