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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介机构解读宝德股份大学生股东身份猜疑

  郭渭鹏

  自宝德股份招股说明书预披露以来,相关媒体对宝德股份2009年3月股份公司设立之前所进行的一次股权转让新增的个别股东提出了相应的猜疑,由于当时身处静默期,相关机构对该事件一直保持缄默,值此宝德股份发行之际,保荐机构及发行人律师对此作了充分的说明。

  上述中介机构认为,媒体的关注是对相关资本市场参与者的最好的监督,有利于资本市场的健康、良性的发展。对于“赵紫彤”股东身份的问题,可从以下几点来分析:一是从赵紫彤的主体身份来看,虽然其为在校大学生,但其已年满18岁,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且法律并未规定在校大学生并不能成为上市公司的股东,因此并不能就此否认其具备合法股东身份的法律事实;二是有媒体对赵紫彤资金来源问题所提出的质疑,根据其本人以及其父母的说法,其资金主要源自于其父母提供,对此问题,保荐机构和律师也对其父母的支付能力进行适当的核查,确认其具有相应的支付能力;三是从此次股权转让的内容来看,该等股权转让系平等民事主体之间的交易,并不涉及国有资产之间的交易,无论是转让方还是受让方均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且上述行为均系其个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因此,该等股权转让行为是合法、有效的。

  事实上,早在赵紫彤股东身份受到媒体关注之前,从中介机构进场开始,就对上述股权转让进行了相应的核查:首先,对此次股权转让的原因进行了相应的核查,根据公司以及相关当事人的说明,公司此次股权转让是其在发展到一定阶段后根据公司的需要进行的一次股权转让行为,主要引进的股东是公司发展历史上为公司及实际控制人个人提供过帮助的家人、朋友。

  对于此次股权转让的价格,实际控制人在考虑进行股权转让时(2008年底),创业板上市的相关政策并未颁布,因此,定价时主要以净资产作为依据并适当溢价,对此,中介机构认为这符合公司当时的实际情况。

  对于相关受让人的股东身份,中介机构也进行了相应的核查,对于赵紫彤,在关注其本人的同时,中介机构对其父母的情况进行了调查,对于其余的股东,中介机构对其配偶及其家人的情况也进行了相应的调查。最终确认上述受让人及其家人均不属于法律、法规所禁止担任发行人股东的范畴。

  对于股权转让背后是否存在协议、委托、信托或其他方式代其他单位或个人持有的情形,上述中介机构表示,一方面要求转让相关当事人出具承诺函,确认其不存在上述行为,同时,也根据其他一些相关的证据加深自己的判断,比如股权转让的时机、公司决定将所有股东锁定期设立为三年等情况,合理推断公司进行上述安排的动机并不明显,因此,中介机构采信了该种说法。

  针对上述情况,中介机构在此次公布的招股意向书中进行了补充披露,就此次股权转让的原因,资金来源等进行了详细的说明,关心此事的朋友们可阅读公司公告的招股意向书,最后,中介机构表示希望大家能够更多的关心公司发展,并相信西安宝德股份会不断发展,回报股东、回报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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