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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英力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签署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为规范宁夏英力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公司与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嘴山市惠农区支行和齐鲁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齐鲁证券")于2009年9月28日签署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本协议"),其主要内容如下:

  一、公司在上述专户银行(以下简称"专户银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 该专户仅用于甲方收购英力特集团持有的西部公司40.76%股权项目、偿还年产10万吨PVC、9万吨烧碱生产线银行借款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二、公司和专户银行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三、齐鲁证券作为公司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齐鲁证券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以及公司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公司和专户银行应当配合齐鲁证券的调查与查询。齐鲁证券每季度对公司现场调查时应当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四、公司授权齐鲁证券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张立、张应彪可以随时到专户银行查询、复印公司专户的资料;专户银行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专户银行查询公司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齐鲁证券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专户银行查询公司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专户银行按月(每月10日前)向公司出具对账单,并抄送齐鲁证券。专户银行应当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六、公司一次或12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或募集资金总额的20%的,专户银行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齐鲁证券,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齐鲁证券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齐鲁证券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专户银行,同时按协议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八、专户银行连续三次未及时向齐鲁证券出具对账单或向齐鲁证券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齐鲁证券调查专户情形的,公司或者齐鲁证券可以要求公司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九、本协议自公司、专户银行和齐鲁证券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

  齐鲁证券义务至持续督导期结束之日,即2010年12月31日解除。

  特此公告。

  宁夏英力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〇九年九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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