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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所管理基金拟参与创业板上市证券投资事项及风险提示的公告

  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及中国证监会《关于证券投资基金投资创业板上市证券的说明》(基金部函[2009]636号)的有关规定,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我司")旗下所管理基金拟参与创业板上市证券(含股票、可转换证券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证券品种)的投资业务,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创业板上市的股票和可转换债券,是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和债券,符合《证券投资基金法》第五十八条第一项的规定,属于上市交易的股票和债券。

  二、我司旗下所管理的普惠证券投资基金、普丰证券投资基金、鹏华普天收益证券投资基金、鹏华中国50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鹏华价值优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鹏华动力增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鹏华优质治理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鹏华丰收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鹏华盛世创新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鹏华行业成长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鹏华沪深3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鹏华精选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可根据各自基金合同的约定,本着谨慎性和风险可控的原则,在遵守基金合同所规定的投资目标、投资策略、投资范围、资产配置比例和风险收益特征的前提下参与创业板股票和可转换债券的投资。

  鹏华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不参与创业板股票和可转换债券的投资。鹏华普天债券证券投资基金仅可参与创业板股票和可转换债券一级市场申购及创业板可转换债券二级市场交易。

  此外,在不违反各自基金合同约定的前提下,我司旗下新增所管理基金也可投资创业板股票和可转换债券。届时,我司可不再另行公告。

  三、创业板的其他证券品种,只要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关于基金可投资证券品种的规定以及相关基金合同的约定,我司旗下所管理基金均可参与投资。届时,我司可不再另行公告。

  四、风险提示

  创业板上市的股票和债券的投资是一种带有较高风险的投资,主要面临的风险包括:上市公司的经营风险、上市公司的诚信风险、股价大幅波动的风险、创业企业的技术风险、流动性风险、创业板初期的申购定价风险等。基金投资于创业板股票和可转换债券,可以分享创业板上市公司成长而带来的收益,也可能因投资风险造成相应基金财产的损失。

  本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创业板市场的投资风险及相关上市公司所披露的风险因素,审慎作出投资决定。本公司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基金资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09年9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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