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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宏达经编股份有限公司2009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重要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增加、变更、否决提案的情况;

  2、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方式召开,并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浙江宏达经编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09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于2009年9月23日在海宁市海州路218号宏达大厦十一楼会议室召开,会议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和委托代理人22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66,946,108股,占公司总股本的62.369%,其中:出席现场投票的股东13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66,662,253股,占公司总股本的62.105%;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9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283,855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264%。会议由董事长沈国甫先生主持,公司董事、监事、高管人员及见证律师列席了会议,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提案审议情况

  1、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公司流动资金的议案》;

  表决结果:66,929,908股赞成,16,200股反对,0股弃权。赞成股数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8%。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市德恒律师事务所委派马恺、李欲晓律师出席本次会议,认为公司2009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本次股东大会议案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浙江宏达经编股份有限公司2009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德恒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浙江宏达经编股份有限公司2009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浙江宏达经编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OO九年九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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