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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华侨城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临时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深圳华侨城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临时会议的通知于2009年9月10日(星期四)以书面、传真或电子邮件方式送达各位董事。

  会议于2009年9月14日(星期一)以通讯方式召开。出席会议董事应到14人,实到14人,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出席会议的董事审议并通过了以下事项:

  一、7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投资成立武汉华侨城实业有限公司的议案》;公司决定与深圳华侨城房地产有限公司合作成立武汉华侨城实业有限公司(以工商注册名为准),共同开发武汉华侨城大型旅游综合项目。

  由于本次投资属关联交易,关联董事已按有关规定回避了表决。独立董事出具了独立意见。具体请参见公司2009-028号公告。

  二、14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制订<公司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的议案》;

  三、14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制订<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的议案》。

  上述第一、二项事项已提请公司2009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会议通知情况请参见公司2009-029号公告。

  特此公告。

  深圳华侨城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九年九月十五日

  证券代码:000069 031001 证券简称:华侨城A 侨城HQC1 公告编号:2009-028

  深圳华侨城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共同投资关联交易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关联交易概述

  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临时会议于2009年9月14日(星期一)召开,审议通过了《关于投资成立武汉华侨城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武汉华侨城")的议案》。

  公司与深圳华侨城房地产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房公司")经充分协商,一致同意共同投资成立武汉华侨城,共同开发武汉华侨城大型旅游综合项目。

  此项交易尚须获得股东大会的批准,与该关联交易有利害关系的关联人将放弃在股东大会上对该议案的投票权。该交易未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

  二、关联方介绍

  由于武汉华侨城的股东各方均为华侨城集团公司之控股子公司,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有关规定,该项投资属于关联交易。

  共同投资方--华房公司情况介绍

  法定代表人:任克雷

  成立日期:1986年9月3日

  注册资本:人民币10亿元

  股权结构:华侨城集团公司持股60%,公司持股40%。

  主营:房地产开发,物业管理。

  该公司2008年度完成营业收入为35.99亿元,实现净利润11.56亿元,2008年末总资产为165.87亿元。

  三、关联交易标的介绍

  武汉华侨城项目位于武汉市武昌区东湖生态旅游风景区北部,项目总占地面积约3,186.45亩,其中旅游发展用地约1,593.2亩,居住开发用地约1,593.25亩(具体以实测为准,旅游发展用地与居住开发用地比例为1:1)。该项目将融合会议度假、城市休憩、主题游乐和生态居住等元素,将项目地域划分为主题旅游区和主题居住区。同时,通过交通系统等硬件的建设和主题文化活动等软件的营造,实现各功能区之间的互动和多种旅游文化元素的综合发展,形成一个整体性强、功能齐全、特色鲜明,具有国际标准的现代旅游综合服务区。

  四、关联交易各方的责任和权利

  武汉华侨城注册资本金暂定为6亿元人民币。其中公司以现金出资4.5亿元人民币,持有75%股权,华房公司以现金出资1.5亿元人民币,持有25%的股权。

  五、关联交易的目的

  公司董事会认为,开拓华中旅游市场契合公司的对外发展战略,能进一步提高公司的投资收益水平;在市场、环境与资源上具备较好的可行性;存在市场空隙和市场拓展空间,并具备一定的市场竞争优势;该项目面临的风险在可承受范围内。

  六、董事会对此关联交易表决情况

  2009年9月14日(星期一),董事会召开第四届三十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此项关联交易并将此事项提请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其中,七名关联董事回避表决,其余董事均一致表决通过。

  七、独立董事事前认可和独立意见

  公司五位独立董事伊志宏女士、李罗力先生、王韬先生、张鸿义先生和韩小京先生依据公司提交的有关资料,对共同投资的关联交易事项进行了审查,认为该事项符合国家有关政策的规定,也符合诚信、公平、公允的基本原则。合作方华房公司作为公司的参股公司和多年的合作伙伴,是一家具有房地产开发先进经验和优秀管理水平的业内着名公司,与之合作将会为本公司带来良好的投资回报。一致同意将该事项提交董事会审议。

  基于独立立场,独立董事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本公司董事会关于本次关联交易事项的表决程序合法有效;

  (二)本次关联交易的交易原则公正合理,没有损害非关联股东的利益;

  (三)投资成立武汉华侨城,能进一步提高公司投资收益水平,本次关联交易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

  八、年初至今与该关联人发生的关联交易情况介绍

  公司与华房公司签订《华侨城"波托菲诺"房地产项目合作经营协议书》,共同合作开发华侨城"波托菲诺"房地产项目。根据协议及预算,该合作项目总建筑面积59万平方米,预计总投资27.30亿元,双方各投资50%。截止2009年6月30日,公司当期确认投资收益2亿元,累计确认投资收益13.92亿元。

  九、备查文件目录:

  (一)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临时会议纪要;

  (二)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关联交易事项的独立意见;

  (三)武汉华侨城大型旅游综合项目初步可行性研究报告。

  深圳华侨城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九年九月十五日

  证券代码:000069 证券简称:华侨城A 公告编号:2009-029

  深圳华侨城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召开2009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深圳华侨城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09年9月14日(星期一)召开了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临时会议,会议审议通过的议案需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因此,公司董事会提议召开公司2009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此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表决的方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会议基本情况

  (一)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二)召开方式:现场会议

  (三)召开时间:2009年9月30日(星期三)9:30

  (四)现场会议地点:深圳市南山区华侨城集团办公楼五层

  (五)股权登记日:2009年9月25日(星期五)

  (六)出席对象:

  1、2009年9月25日(星期五)下午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结束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所有股东。全体股东均有权以本通知公布的方式出席股东大会,不能亲自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可以委托代理人出席和参加表决(该委托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2、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3、公司聘请的股东大会见证律师;

  4、公司董事会同意列席的相关人员。

  二、会议审议事项

  (一)关于投资成立武汉华侨城实业有限公司的提案;

  (二)关于制订《公司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的提案。

  相关内容请查阅"五、备查文件"。

  三、现场会议登记办法

  (一)登记方式:

  法人股东的法定代表人凭股东账户卡、法人代表证明书、加盖公司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和本人身份证登记;委托代理人出席的,还需持有法人授权委托书及出席人身份证登记。

  个人股东凭股东账户卡、持股凭证及本人身份证登记;委托代理人出席的,还需持有授权委托书及出席人身份证登记。

  异地股东可用信函或传真登记。

  (二)登记时间:2009年9月28日至29日9:00至12:00,14:00至18:00

  (三)登记地点: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华侨城办公大楼三楼深圳华侨城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证券事务部(邮政编码:518053)

  四、其它事项

  (一)会议联系方式:

  联系人员: 郭金 熊鹰

  联系电话:0755-26936076 26935124

  传真号码:0755-26600517

  (二)会议费用:与会股东及代理人食宿交通费用自理。

  五、备查文件

  (一)《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临时会议决议公告》(公告编号:2009-027);

  (二)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关联交易事项的独立意见。

  公司信息披露指定报纸为:《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和《上海证券报》,指定网站为: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

  六、授权委托书(见附件)

  特此通知。

  深圳华侨城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九年九月十五日

  附件:

  授权委托书

  兹委托 先生(女士)代理本单位(本人)出席深圳华侨城控股股份有限公司2009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并代为行使表决权。

  委托人签名: 证件名称:

  证件号码: 委托人持股数:

  委托人账户号码:

  受托人签名: 证件名称:

  证件号码: 受托日期:

  受托人签字:

  委托人表决指示:

  如委托人未作表决指示,受托人是否可以按自己的决定表决:

  是 否

  注:授权委托书剪报、复印或按以上格式自制均有效。

  证券代码:000069 证券简称:华侨城A 公告编号:2009-030

  深圳华侨城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一、关联交易概述

  2009年9月,公司控股子公司深圳东部华侨城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部华侨城")与华侨城集团公司签署了委托贷款协议,协议约定:华侨城集团公司以委托贷款的方式向东部华侨城提供借款,借款金额为5亿元人民币,借款期限为三年,年利率为4.44%。

  鉴于华侨城集团公司持有公司48.26%的股份,为公司的控股股东。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08年修订)第10.1.3条的规定,为公司的关联法人。该项委托借款行为构成关联交易,未达到提请股东大会审议的标准。

  二、关联方介绍

  华侨城集团公司基本情况介绍:公司于1985年11月11日成立,注册资本为人民币20亿元,法定代表人为任克雷。经营范围:主营纺织品、轻工业品等商品的出口和办理经特区主管部门批准的特区内自用一类商品,机械设备、轻工业品等商品的进口(按经贸部【92】外经贸管体审证字第A19024号文经营),开展补偿贸易,向工业、旅游、房地产、商贸、金融保险行业投资。兼营:本公司出口商品转内销和进口商品的内销业务,旅游、仓库出租、文化艺术、捐赠、汽车保税仓、会议展览服务。2008年年度,华侨城集团公司实现营业收入207.9亿元,净利润18亿元。截止2008年12月31日,华侨城集团公司净资产为147.6亿元。

  三、关联交易标的介绍

  本次委托借款金额为5亿元人民币,三年期借款年利率为4.44%,低于目前人民银行三年期贷款基准利率5.40%,所产生的利息总额不超过6,700万元人民币。

  四、关联交易的目的

  为了降低东部华侨城的财务费用,公司控股股东华侨城集团公司采取了委托借款的方式为其提供低于目前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借款。

  五、独立董事的事前认可情况和独立意见

  本公司独立董事伊志宏女士、李罗力先生、王韬先生、张鸿义先生和韩小京先生事前对该事项的相关资料进行了审查,认为该项拟进行的关联交易能有效降低财务费用,节约资金成本,维护了广大投资者的利益,也符合国家有关政策的规定,一致认可该项关联交易。

  公司独立董事就此关联交易事项发表如下意见:

  华侨城集团公司采取委托贷款方式为东部华侨城提供低于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借款,符合中国人民银行《贷款通则》的有关规定,有利于降低上述公司的财务费用。该关联交易符合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不会损害公司和股东的利益。

  六、年初至今与该关联方累计已发生的各类关联交易的总金额

  年初至今,东部华侨城与华侨城集团公司累计已发生的关联交易总金额为12亿元人民币,关联交易类型为华侨城集团公司向东部华侨城提供一年期委托借款。

  七、备查文件目录

  (一)华侨城集团公司与东部华侨城签署的委托贷款协议;

  (二)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关联交易的独立意见。

  深圳华侨城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〇九年九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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